國家藥監局網站17日消息,為貫徹落實《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藥監局組織起草了《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是2022年8月17日—9月6日。
(資料圖)
具體來看,關于實名登記,征求意見稿提出,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入駐平臺的化妝品經營者提交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6個月核驗更新一次?;瘖y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臺之日起不少于3年。
關于日常檢查制度,征求意見稿提出,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日常檢查制度,日常檢查包括入網產品信息發布檢查、日常經營行為檢查等。日常檢查應當制定檢查計劃,明確檢查對象、檢查頻次、檢查內容等,并在檢查完成后形成檢查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包括檢查的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身份信息、檢查內容、檢查結果、處置措施等信息,記錄保存時間自開展檢查之日起不少于2年。
關于入網產品發布信息檢查,征求意見稿提出,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發布化妝品產品信息時開展入網檢查,核實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發布的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等信息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公布的相應產品信息的一致性。鼓勵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利用信息化等技術手段開展入網產品發布信息檢查,督促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全面、真實、準確發布產品信息。
在違法行為制止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開展日常檢查、監管公開信息自查或者其他質量安全管理活動時,發現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存在涉嫌違法經營化妝品行為的,應當依法或者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及時制止,并保存涉嫌違法經營的證明材料。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將發現的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涉嫌違法經營的線索轉送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實際經營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轉送內容包括涉嫌違法的主體信息、違法行為相關情況說明、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已做出的處置措施等信息。若涉嫌違法經營的行為存在以下情形,屬于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信息,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將相關線索轉送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實際經營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一)因使用入網經營的化妝品導致人體全身性損害、危及生命或者造成死亡的;
(二)有證據表明入網經營的化妝品中可能使用禁止用于化妝品生產的原料或者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三)入網經營的化妝品因質量安全問題引發輿情廣泛關注的。
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實際經營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涉嫌違法經營的線索進行調查處置,經調查認為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涉及化妝品質量安全的,應當及時向化妝品標簽標示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住所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通報相關信息;經調查認為平臺內經營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及時通知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關于停止平臺服務,征求意見稿提出,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并于15日內將處置結果報告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一)因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二)因化妝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被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
(四)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因涉嫌化妝品質量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且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依法或者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暫停向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被依法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得向其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中新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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