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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海南省人民政府網站18日消息,海南省人民政府近日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其中明確,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并享受優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實行清單管理。
文件提到,享受優惠政策應滿足下列條件: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累計居住滿183天;屬于海南省各級人才管理部門所認定的人才或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收入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海南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施動態調整)。
文件顯示,因職業特點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累計居住不滿183天的航空、航運、海洋油氣勘探等行業特定人員,在滿足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屬于海南省各級人才管理部門所認定的人才或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收入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同時,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單位職工身份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中國簽訂社會保障協定的國家中免繳人員除外)6個月以上(須包含本年度12月當月),并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且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聘用協議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條件勞動人事關系證明材料的,由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部門提交申請并說明情況,經由海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評審認定通過后,可享受優惠政策。
文件還提到,確定為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當年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再符合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條件的,當年不得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不得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文件明確,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瓊府〔2020〕41號)同時廢止。(中新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