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殘疾證掛靠?
掛靠就是,一些企業未有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必須向殘聯部門征繳一定比例的殘疾就業保障金。所以有的企業就會用假招工的形式,用殘疾人的殘疾證,給辦理醫保、社保等保險,另外會再發給幾百元生活費;殘疾人本身不用上班,但遇到相關部門要檢查時,殘疾人本身必須到工廠、公司上班,做個樣子。以這種方式來抵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這就是掛靠。
一、殘疾證掛靠原因有哪些
殘障人士就業非常困難,有些人無法到合適的企業上班,或者因為身心原因不愿去上班,就選擇了一種“掛靠”企業的方式,以此獲得一定的收入或者社保。而與此同時,有的企業為了不繳或少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節省開支,也采取“假用工”的方式來招收殘障人。
企業招收殘疾人士,一方面是解決社會問題,另一方面也是企業社會責任和文化責任。對于企業來說,在不影響整個企業運轉的情況下,招收一些殘疾人,是一個企業應該做的。另外一方面,更應該鼓勵一些以殘疾人為主的企業,比如說一些社會福利企業,讓這樣的企業能夠得到社會更多的救助。一方面是國家的,一方面是來自社會的一種捐助,給殘疾人更多的機會。
辦理殘疾證需要什么條件?
根據殘疾評定標準即國務院批準的《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規定,凡要求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申辦資格和必要條件之一者:
(一)視力殘疾:(雙眼)必須是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力者(或經醫療機構認定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的)。
(二)聽力殘疾:(雙耳)必須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語殘疾: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必須明確病因,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精神殘疾:必須是精神病患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五)智力殘疾: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者。
(六)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對因病或因交通、工傷、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體傷害的殘疾評定,必須在最終治療結束后經過一年以上功能鍛煉不能恢復的(截肢、截癱,關節融合術后等無法恢復功能的除外)。
(七)多重殘疾的殘疾等級以殘疾最重的等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