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0月14日訊(記者 張增艷)繼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后,蘇大維格日前收到江蘇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互動易回復具有誤導性致股價收盤漲20%,江蘇證監局對蘇大維格及董秘蔣林分別給予警告,共罰款250萬元。
經江蘇證監局調查查明,蘇大維格涉嫌存在違法事實。9月14日,蘇大維格在深交所互動易平臺對投資者前期關于“貴司光刻機及相關技術有哪些知名企業在使用”的提問,回復稱“公司光刻機已實現向國內龍頭芯片企業的銷售,并已實現向日本、韓國、以色列等國家的出口;同時,公司向國內相關芯片光刻機廠商提供了定位光柵尺部件”。公司前述回復發布后,下午開盤后公司股價快速由跌轉漲,最終收盤上漲20%。
事實上,公司回復所稱已實現銷售和出口的“光刻機”實際為用于制造微納光學材料、掩膜等的直寫光刻設備,而非用于芯片制造的光刻機,該“光刻機”與回復中所稱的“芯片光刻機”存在顯著差異。由于公司未能準確、完整地披露公司銷售的光刻設備的種類和具體應用領域,且在回復中將“光刻機”和“芯片光刻機”并用,具有誤導性。
江蘇證監局表示,蘇大維格上述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構成誤導性陳述,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78條第二款、第84條第一款規定,屬于《證券法》第197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同時,公司董秘蔣林負責對投資者在深交所互動易平臺所提問題的回復工作,其在明知芯片光刻機概念系當時市場熱點的情況下,將公司證券部門草擬的針對投資者提問回復初稿中“直寫光刻設備”的表述修改為“光刻機”, 刻意混淆直寫光刻設備與芯片光刻機的區別,并決定發布。根據相關規定,蔣林是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證券法》第197條第二款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擬決定對蘇大維格及蔣林分別給予警告,并分別罰款150萬元、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