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0月19日訊 昨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固原監管分局披露關于寧夏彭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股權的批復顯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固原監管分局不同意該行變更股權的行政許可事項。此前,該行提交了《彭陽農村商業銀行關于法人股東寧夏城建機械材料有限公司擬受讓寧夏陽陽國際酒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請示》(寧彭銀發〔2023〕285號)。
關于被否原因,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固原監管分局在批復中指出,因受讓方寧夏城建機械材料有限公司凈資產占全部資產比例、權益性投資余額占凈資產比例不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令2022年第5號)第六十二條“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股權變更,受讓人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相應發起人(出資人)資格條件”和第十一條關于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應符合年終分配后,凈資產不低于全部資產的3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并會計報表口徑)條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