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倩現年9歲,母親早年病故,而父親經常對其毆打。由于恐懼,小倩從不敢對外聲張。其父雖然經過村委會多次批評、教育,卻屢教不改。近日,村委會決定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請求對其父的行為加以禁止??捎腥苏J為,村委會只是“旁觀者”,并非小倩的近親屬,無權提出申請。
請問:該說法對嗎?
讀者 王曉芳
王曉芳讀者:
該說法是錯誤的。
一方面,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并非只有受害者本人或近親屬。反家庭暴力法第23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即針對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只要受害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對應組織均可代為向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應當以書面方式;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由法院記入筆錄。
另一方面,法院應當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反家庭暴力法第27條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二)有具體的請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即只要符合相應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法官 顏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