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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能夠按意愿選擇嗎 民法典這樣說

2021-03-24 13:40:34
來源:北京日報

“我姓王,可以給娃取名‘王者榮耀’嗎”“我喜愛詩詞歌賦,可以在給娃取名時姓‘北雁’名‘云依’嗎”“我姓車,又愛吃車厘子,娃的名字能叫‘車厘子’嗎”……孩子的姓名,往往寄托了父母的美好祝愿或別樣的意義,但姓氏是不可以隨便取的。

民法典第1015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在我國傳統文化中,姓氏原則上隨父姓或者母姓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愿和實際。同時,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以及公民觀念的進步,自然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但是不能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規定,父母可以給娃取名為“王者榮耀”或者“車厘子”,但“北雁云依”不可以,因為我國沒有“北雁”這個姓氏,僅憑個人喜好愿望而創設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不符合“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的情形。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說,自然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通過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獲得一定的物質利益。

姓名權被商業化使用的現象越來越多,尤其是特定領域名人的姓名,除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財產價值之外,通過許可他人在特定的范圍內使用也會提升一定的價值,產生經濟利益。所以在實踐中,姓名利益的商業化運用,商事交易中廣泛存在的代理行為,權利主體利益的進一步全面保護,都需要從立法上對“許可使用”加以規定。需要注意的是,當自然人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時,本人與使用人都應當在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尊重交易習慣的前提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此外,民法典還規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但需要強調的是,筆名等這些衍生概念必須與某一特定的人或企業建立起穩定的對應聯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而且足以被公眾混淆。對于非法使用他人筆名、藝名等行為認定侵權的標準,核心依據就是這種使用是否造成公眾對其背后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混淆與誤認。(魏曉陽 作者單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關鍵詞: 姓氏 意愿 選擇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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