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獻血漿者須知(2021年版)》。2000年11月24日印發的《衛生部辦公廳關于下發供血漿者須知的通知》同時廢止。新版《須知》明確,既往無獻漿不良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固定獻血漿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漿的,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
新版《須知》指出,獻血漿者只能在戶籍地是其劃定采漿區域的單采血漿站獻血漿,不能跨采漿區域獻血漿或者流動獻血漿。獻血漿時應當做到每個獻血漿者只有一個《供血漿證》。固定獻血漿者血液檢測項目可先采后檢。獻血漿者只接受單采血漿機采集血漿,拒絕手工操作采集血漿。兩次獻血漿間隔不得少于14天,一年內累計獻血漿次數不得超過24次,每次獻血漿量不得超過600克(含抗凝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