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證據對證明有家暴事實或現實危險具有重要作用。遭遇家暴,要收集哪些證據?全國婦聯權益部近日發布《家庭暴力受害人證據收集指引》,對“證明發生過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及“證明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等作了詳細說明,以下為重點提要:
證明發生過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
1.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包括:公安機關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詢問記錄、施暴人的訊問筆錄、報警回執等;公安機關對加害人、受害人出具的告誡書;公安機關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后,抄送給受害人的決定書副本;公安機關對受害人進行傷情鑒定后出具的報告。
2.村(居)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反家暴社會組織、雙方用人單位等機構的求助接訪記錄、調解記錄等。受害人如果曾經到這些機構投訴,可以申請查閱調取詳細記錄,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投訴記錄。
3.病歷資料、診療花費票據。因家庭暴力就醫時,保存好就醫的病歷資料、診療花費票據等。
4.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錄音、錄像。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對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5.身體傷痕和打砸現場照片、錄像。對家庭暴力造成的身體傷痕和打砸現場拍照、錄像。
6.保證書、承諾書、悔過書。如果加害人有悔過的表現,可以要求加害人寫保證書等,并簽署姓名及日期。
7.證人證言、未成年子女證言。請目睹或聽到家庭暴力發生情況的鄰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證。
8.受害人的陳述。自己敘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
證明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如果加害人通過電話、短信、微信、QQ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威脅、恐嚇的,受害人可以錄音、截屏等方式備份保存此類證據,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公證處提取電子證據?!?來源全國婦聯權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