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4日訊證監會網站今日披露了《河北證監局關于對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23號))以及《河北證監局關于對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22號))。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23號))顯示,經查,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達證券”,600906.SH)存在以下問題:
一、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不規范。個別產品未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為委托人提供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接受委托人下達投資指令或者提供具體投資標的等實質性投資建議。對私募資管產品委托人與投向的債券發行人的關聯關系盡職調查不充分。對債券投資決策管控不到位,投資策略寬泛、債券風格庫缺乏明顯的風格特征、投資決策過程和詢價過程留痕不清晰。
(資料圖)
二、合規管理部門對資管業務條線存在的風險合規性檢查不充分,合規管理未貫穿資管業務的決策、執行等環節,合規管理有效性明顯不足。
三、合規管理職責落實不到位,未嚴格規范經紀業務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未防范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對經紀業務異常交易預警和交易站點管控不力,未將從業人員實際使用手機號碼、電腦設備全部納入合規監測系統。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及《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河北證監局決定對財達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財達證券應高度重視,認真學習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積極整改,并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于15個工作日內向河北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22號)顯示,2023年6-7月河北證監局對財達證券石家莊分公司開展了現場檢查,經查,財達證券石家莊分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員工行為監控不到位。未將員工實際使用手機號碼、電腦設備全部納入合規監測系統。石家莊槐北路證券營業部未對員工操作客戶機進行有效管理。
二、內部合規管控不力。分公司管理職能虛化弱化,合規檢查流于形式,未開展有效的合規檢查,未及時監測和預警明顯異常交易情況,對暴露的合規風險未采取有效措施,內部合規管控失效。
三、未妥善保存交易時段客戶交易區的監控錄像資料。中華北大街營業部類型為A型,客戶交易室未安裝監控,沒有妥善保存交易時段客戶交易區的監控錄像資料。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三條、第六條第(四)項以及《關于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2022年修訂)》第十二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根據《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河北證監局決定對財達證券石家莊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公司應高度重視,認真學習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補救、積極整改,并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于15個工作日內向河北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以下為處罰原文:
河北證監局關于對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23號))
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不規范。個別產品未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為委托人提供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接受委托人下達投資指令或者提供具體投資標的等實質性投資建議。對私募資管產品委托人與投向的債券發行人的關聯關系盡職調查不充分。對債券投資決策管控不到位,投資策略寬泛、債券風格庫缺乏明顯的風格特征、投資決策過程和詢價過程留痕不清晰。
二、合規管理部門對資管業務條線存在的風險合規性檢查不充分,合規管理未貫穿資管業務的決策、執行等環節,合規管理有效性明顯不足。
三、合規管理職責落實不到位,未嚴格規范經紀業務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未防范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對經紀業務異常交易預警和交易站點管控不力,未將從業人員實際使用手機號碼、電腦設備全部納入合規監測系統。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及《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認真學習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積極整改,并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于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河北證監局
2023年8月24日
河北證監局關于對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22號))
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
2023年6-7月我局對你分公司開展了現場檢查,經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員工行為監控不到位。未將員工實際使用手機號碼、電腦設備全部納入合規監測系統。石家莊槐北路證券營業部未對員工操作客戶機進行有效管理。
二、內部合規管控不力。分公司管理職能虛化弱化,合規檢查流于形式,未開展有效的合規檢查,未及時監測和預警明顯異常交易情況,對暴露的合規風險未采取有效措施,內部合規管控失效。
三、未妥善保存交易時段客戶交易區的監控錄像資料。中華北大街營業部類型為A型,客戶交易室未安裝監控,沒有妥善保存交易時段客戶交易區的監控錄像資料。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三條、第六條第(四)項以及《關于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2022年修訂)》第十二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根據《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我局決定對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認真學習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補救、積極整改,并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于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河北證監局
2023年8月24日
關鍵詞: 財達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