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晚間瀘天化(000912,SZ)公告披露稱,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瀘州市應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告知書》(瀘市)應急罰告[2020]031號。對公司相關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擬給予處罰款人民幣6萬元的行政處罰。針對相關行政處罰,公司放棄向瀘州市應急管理局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
公告顯示,瀘天化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銨儲罐頂部未設置有毒有害氣體監測報警裝置;350立方米硝酸銨儲罐作為三級重大危險源,該儲罐遠傳溫度不能實現報警。350立方米硝酸銨儲罐罐頂局部存在明顯氣氨泄漏現象;公司三硝中心控制室硝酸裝置多次出現有毒有害氣體報警裝置聲光報警,但操作人員未及時處置。
根據相關證據,瀘州市應急管理局判定“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銨儲罐頂部未設置有毒有害氣體監測報警裝置”的行為構成“未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體系”的違法事實,該事實違反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督總局令第 40 號)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原國家安全監督總局令第 31 號)第十三條的規定,擬給予公司處罰款人民幣250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相關證據,瀘州市應急管理局判定“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銨儲罐罐頂局部存在明顯氣氨泄漏現象;公司三硝中心控制室硝酸裝置多次出現有毒有害氣體報警裝置聲光報警,但操作人員未及時處置。”的行為構成“未及時發現、消除事故隱患并如實記錄事故隱患”的違法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公司存在多次未如實記錄有毒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報警記錄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三條的規定,擬給予公司處罰款人民幣35000元的行政處罰。
瀘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第十條的規定,對瀘天化上述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擬給予處罰款人民幣6萬元的行政處罰。
此前,為深刻吸取黎巴嫩貝魯特“8·4”重大爆炸事件教訓,做好硝酸銨等爆炸性重點管控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等工作。8月7日至14日,國務院安委辦派出6個工作組,赴河北、山西、福建、四川等11個省份和天津、青島等4個重點港口,對硝酸銨等爆炸性重點管控化學品生產和儲存管理等開展明查暗訪。
8月11日,國務院安委會第五檢查組在瀘天化開展重點管控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明查暗訪工作時,直指瀘天化安全理念不牢、安全措施不細、安全責任不實。據瀘州市應急局消息,當天檢查組共查出瀘天化公司9項安全問題。瀘州市應急局當即派駐執法人員,現場下達執法文書,責令瀘天化立即停止使用350立方米液體硝銨儲罐;對發現的9項安全問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要求,于8月20日前整改完畢。據瀘天化公告,其已于8月13日完成了違法行為所涉裝置的整改。
2019年年報顯示,瀘天化主營業務為化肥類、化工類、貿易類,其中包含硝酸銨在內的化工類業務占比營業收入31.94%,為第二大營收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