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的標準: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具體情形則包括構成植物生存狀態;或者頭皮缺損面積累計75.0c㎡以上等。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3.1 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3.2 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3 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5.1.1 重傷一級
a)植物生存狀態。
5.1.2 重傷二級
a)頭皮缺損面積累計75.0c㎡以上。
5.1.3 輕傷一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cm以上。
5.1.4 輕傷二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