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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交通事故才十萬火急去買份保險,購買保險時間與事故發生在同一天,保險公司在訴訟中起初都未發現問題,那么,到底能否把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隨小編一起來看看下面這起案例:
案情回顧
2022年3月,張偉從他人那里購買了一輛輕型欄板貨車。2022年4月6日15時10分,張偉駕駛該車輛行駛至鄧州市某路段南段處,撞到橫過道路駕駛電動車的李霞,致使李霞受傷,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張偉立即聯系原車主詢問車輛投保情況,原車主告知其該車輛已過保險期。經“高人”指點,張偉在等待交警處理事故過程中,通過手機向某保險公司提起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申請,并交納了投保費用,迅速完成了投保事宜。該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張偉、李霞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受傷的李霞在先后被送往鄧州市某醫院和鄭州某醫院進行治療,支出醫療費12萬余元。2023年2月,李霞訴至法院,要求張偉及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4萬余元。
法院判決
該案開庭審理時,被告張偉缺席,保險公司答辯稱,愿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庭審后,承辦法官在細致核對車輛投保情況的證據材料時,發現張偉在保險公司投保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為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而卷宗中記載的事故發生時間為2022年4月6日15:10時(僅比保險繳費時間早不到一小時)。依據卷宗證據,事故發生未在保險期間。
但由于事故發生時間與投保時間比較接近,謹慎起見,法官又詳細對張偉和保險公司進行了詢問,并仔細調查了張偉投保的全過程材料,保險公司在配合法院調查過程也查明了張偉投保的時間確實為事故發生后,不在保險期間內,并拒絕了李霞的賠償請求。依據有效的證據材料,法院最終判決張偉賠償李霞各項損失10萬余元。
法官提醒
張偉的車輛在發生事故前已經脫保,但其仍然駕駛該車輛出行,出了交通事故才想起來購買保險來轉嫁責任,這種投機行為顯然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不少車主買的二手車過完戶之后,經常會忽略一些重要的環節,比如車輛的保險、稅費等等問題。在此法官提醒廣大群眾,使用車輛時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購買交強險,且最好同時根據自己的用車情況補充購買必要的商業險。如果車輛脫保,千萬不要抱有僥幸心理駕車上路,否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可能要面臨高額的賠償費用和其他法律責任。(供稿:朱小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