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5年后,日前,浙江省檢察院聯合浙江省委宣傳部、共青團浙江省委等12家單位,共同出臺《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細化完善刑訴法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秾嵤┺k法》明確規定,對于犯罪記錄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出具無犯罪記錄書面證明,教育、民政等相關部門也不得將有關法律文書歸入學生檔案、勞動人事檔案。
據介紹,2014年,浙江率先啟動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自2016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通過及時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讓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順利考上了大學。然而,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仍然被不當泄露。
為解決這一問題,《實施辦法》對犯罪記錄封存的內容、犯罪記錄查詢程序以及監督追責機制都做了進一步完善。浙江省檢察院副檢察長胡東林介紹,根據新出臺的實施辦法,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不僅要對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于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進行封存,對2012年12月31日以前審結的案件符合規定的,相關犯罪記錄也應當予以封存。
此外,《實施辦法》增加了具體追責條件和程序,對于犯罪人員信息管理機關違規使用電子信息系統查詢未成年人信息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責任。(記者彭波)
關鍵詞: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