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家庭關系包括婚姻觀念的一些變化,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而針對這些變化,民法典草案對于婚姻家庭篇的某些條款進行了修改,并與2020年最終確定,將于2021年1月1日實施。那么,婚姻家庭篇中《民法典》較《婚姻法》有哪些新的變化呢?
變化一:設置協議離婚“30天冷靜期”,協議離婚難度增加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國家為了減少沖動、輕率離婚,《民法典》設置了“離婚冷靜期”的條例。在2021年1月正式實施后,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流程變成:
1、男女雙方首先需要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在遞交申請后,雙方等待三十天,在這期間,一方反悔或者不同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3、在雙方等待的三十天內,若雙方都沒有申請撤回離婚登記,那么,在接下來的三十天,雙方需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
4、若在第二個三十天內,雙方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從上述流程來看,協議離婚的難度將加大,因為在這等待期內,當事人的想法很有可能產生變化,只要一方不同意離婚,那么該離婚登記就會被撤銷。
變化二: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可被撤銷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將《婚姻法》中禁止結婚及無效婚姻條款中關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相關內容刪除。
新增“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在將其修改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將不再是結婚的障礙,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結婚,這也是保障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
但如果一方在婚前隱瞞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提出撤銷婚姻且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變化三: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應判離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基礎上新增一款“應準予離婚”的情形,根據新規定,如果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男女雙方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的話,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的規定也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變化四:離婚補償,擴大適用范圍,不再受“夫妻分別財產制”限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離婚補償,在現行《婚姻法》中規定了只有在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條件下,一方因付出較多義務才有權請求離婚補償。
但《民法典》刪除了其限定性條件,在其實施后,離婚補償不再受夫妻分別財產制的限制,只要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離婚時就有權提出“離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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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成應平律師簡介:
個人職務:合伙人律師
教育經歷: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重慶大學哲學碩士,重慶二級婚姻家庭咨詢師,國家三級心理咨詢師
業務領域:婚姻家事、未成年人保護、子女撫養權糾紛、離婚財產分割、遺產繼承、家族財富傳承、經濟糾紛
個人簡介:成應平律師,1976年8月3日出生于重慶,現任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專注婚姻家事法方向的訴訟和非訴訟方面的理論研究的案件代理工作。在未成年人保護、子女撫養權糾紛、離婚財產分割、遺產繼承以及家族財富傳承方面有豐富的辦案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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