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備受爭議的深深房A與深投控“同業競爭”問題,終于有了解決時間表。
深深房A在披露的《關于收到控股股東避免同業競爭承諾函的公告》中透露,深投控承諾將于2024年11月9日前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通過資產出售或資產置換、股權劃轉等方式解決兩者間的“同業競爭”。
深深房A與深投控的問題,只是資本市場“同業競爭”的一個縮影。盡管“同業競爭”是IPO的“紅線”之一,但類似的情況其實很常見,這也是很多計劃上市企業的一大困擾。一方面,完全做到不存在同業競爭太難;另一方面,處理已經形成的“同業競爭”成本太高。
處理“同業競爭”有無折中辦法?博得世紀董事長、博得創富董事長周志軒老師列舉多個“同業不競爭”的IPO案例,詳解了科創板針對“同業競爭”的創新性條款。
什么是“同業不競爭”
要解答什么是“同業不競爭”,可以先從“同業競爭”說起。
《公司法》對“同業競爭”的定義是,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間接競爭關系。此種情況下,不利于整個社會競爭的有序進行,而且可能出現控股股東利用控制與從屬關系進行各種內部活動和安排,從而損害國家的利益(如通過慣常的內部轉移定價使國家稅收減少等),還可能做出有損于上市公司利益的決定,進而侵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由此,“同業不競爭”的概念就不難理解了。“同業不競爭”的判斷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指的是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業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卻不構成同業競爭關系。
針對“同業不競爭”,周志軒老師列舉了上市公司欣天科技(300615)的案例。該公司旗下有兩家子公司,其中的蘇州正北機電有限公司,經營業務包括汽車配件銷售,與欣天科技實際控制人親屬A名下的兩家公司業務相似。
從經營業務和實際控制人的關系來看,三家公司屬于同業競爭規定范圍內,原則上存在“同業競爭”風險。但由于A名下的公司業務體量較小,且銷售的產品品種、客戶、供應商等存在顯著差異,雙方也不存在利益輸送情況,在對相關情況進行披露后,最終認定雙方不存在同業競爭關系。
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數字認證(300579)、中國電影(600977)都是此種情況。綜合分析,“同業不競爭”的判斷通常包含以下條件:
1.競爭方的業務體量較小;
2.雙方在銷售區域、銷售對象、消費需求、資質要求、經營性質等存在明顯區隔;
3.不存在利益輸送、讓渡商業機會、承擔費用等影響上市公司經營獨立性的行為。
不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
因為“同業競爭”問題被拒的IPO企業有很多。為了更好地解決“同業競爭”監管問題,避免出現“一刀切”的情況,科創板率先提出了“不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的概念。
相比于主板、創業板上市對“同業競爭”的零容忍,科創板允許那些沒有徹底清理完畢“同業競爭”問題的擬上市公司保留一定比例的“同業競爭”(同業競爭業務的收入或毛利占上市公司同類業務不超過30%)申報上市,但要求在上市后逐步清理。
換言之,如果不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不會成為公司上市的實質障礙。而判斷同業競爭是否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核心,在于是否影響上市公司的獨立性和持續經營能力。主要可從以下幾個維度考慮:
1.經營地域、產品或服務的定位是否存在明顯差異?
2.是否會導致上市公司與競爭方間的非公平競爭、利益輸送、讓渡商業機會等?
3.是否會對未來發展造成潛在影響?
4.競爭方同類業務的收入或毛利占上市公司同類業務比例是否超過30%?
如何自證“不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為便于大家更加清晰地理解“不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具體涉及的內容,周志軒老師特別講解了豪森股份的案例。
豪森股份(688529)是國內首家通過證明自己“不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成功上市的“同業競爭”企業。
這家企業之所以會被納入“同業競爭”之列,是因為其主營產品,與實際控制人名下的另一家企業“今日自動化”(以下稱“競爭方”)其中兩條產線生產的驅動電機自動化設備用途相似,以至于在申請IPO時被證監會重點問詢。
為了避免上市申請被駁回,豪森股份和競爭方共同列舉了一系列數據資料,證明雙方的業務競爭未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1.證明產品和服務定位存在較大差別
豪森股份認為,競爭方的產品主要應用于輪轂、水泵、空調等汽車零部件生產線,驅動電機設備僅承接低端業務,且占比不到當年業務訂單的25%,雙方在服務定位、技術要求、產品用途存在明顯差異。
2.證明同業競爭不影響公司經營獨立性
競爭方的客戶均為自主開發,且與豪森股份無業務往來,因此雙方不存在直接競爭關系和讓渡商業機會問題。
盡管雙方存在部分供應商重疊,但實際交易過程中,競爭方并未替豪森股份代付采購費、承擔費用或進行利益輸送等問題。
由此證明雙方的同業競爭不影響公司經營獨立性。
3.提前做好潛在風險的規避
豪森股份發布的業績報告顯示,報告期內,競爭方同業競爭業務的毛利不到豪森股份主營業務毛利的7%,遠低于30%的紅線。
而在豪森股份提交上市申請時,競爭方正式發函,明確表示不再承攬和開展與豪森股份相競爭的任何經營活動,從而有效規避了對豪森股份未來發展的潛在影響。
可以說,豪森股份針對“同業競爭”問題的處理方式非常具有借鑒價值。當然,每家企業的實際情況不盡相同,具體還需要根據各自的產品定位、業務發展現狀,以及當下的財務經營數據做具體的分析。
需要重點說明的是,本文并不鼓勵企業放松對“同業競爭”的要求。不管何種情況,其本質都是建立在企業了解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按照規范經營要求保證公司經營的獨立性。
免責聲明:市場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此文僅供參考,不作買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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