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方案一般需要包含清算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的清償順序和相關報告。清算順序一般按照: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稅款;企業債務。企業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予以清償,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等。除此之外,清算方案應經股東會確認。
清算方案
(一)清算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1、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稅款;
3、企業債務。
4、企業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予以清償,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應經股東會確認;
6、清算財產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投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7、因債權爭議或訴訟原因致使債權人、股東暫時不能參加分配的,清算組應當從清算財產中按比例提存相應金額。
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綜上所述可知,清算方案一般需要包含清算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的清償順序和相關報告。法律規定再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