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重組的要求有哪些
1、對于企業改制和重組的,有以下的要求:
(1)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改制和重組;
(2)企業改制和重組應當對企業員工進行妥善安置,并妥善處理好企業的債權債務;
(3)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后的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企業進行吸收合并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并后,債權人就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并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并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并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企業改制重組中員工持股的轉讓
員工持股的轉讓,主要是員工個人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時候所發生的問題,員工通過設立投資公司或通過信托持有公司的股份一般不會涉及,這種情況下是員工與投資公司之間或與信托公司之間的關系,而不直接涉及員工與公司之間的關系。股份轉讓是股東作為股份所有者的基本權利,股份轉讓自由是股東權的重要內容和股份公司的本質屬性。但由于員工持股的特定目的,如果允許員工有權任意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則員工持股就失去了本身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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