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了《關于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基礎性作用 推進訴源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意見》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制定出臺《意見》的背景是什么?
(相關資料圖)
答: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國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必須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據統計,2022年,人民法院一審受理民事行政案件1610.6萬件,訴前調解未進入立案程序的糾紛895萬件,說明大量矛盾糾紛可以通過調解等非訴訟方式在成訴前得到有效化解。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目前,全國有人民調解委員會69.3萬個,基本形成了覆蓋城鄉和重點領域、重點單位的組織網絡;2022年,通過人民調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糾紛達1494萬件,其中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調解成功675萬件;今年上半年調解矛盾糾紛877萬件,其中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調解成功441萬件。說明人民調解將大量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訴前,在基層矛盾糾紛化解中發揮了主渠道、主力軍作用,不僅有效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和人民法院的辦案壓力,而且有力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為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預防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深入推進訴源治理,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制定《意見》。
問:《意見》聚焦人民調解,請問制定出臺《意見》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多次對人民調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出臺《意見》的總體思路是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調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健全完善訴調對接工作機制,強化工作保障,推動源頭預防、就地實質化解糾紛,為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作出積極貢獻。強調發揮人民調解作用、推進訴源治理,必須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民至上、堅持預防為主、堅持協調聯動、堅持實質化解、堅持創新發展。
問:《意見》提出要夯實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請問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任何矛盾糾紛都有一個發生發展的過程,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化解矛盾糾紛,不僅成本最低,而且效果最好。人民調解組織扎根基層、遍布城鄉社區,人民調解員來自群眾、熟悉社情民意,人民調解程序便捷、方法靈活、不傷感情、不收費用等,這些優勢特點能夠最大限度實現矛盾糾紛及早發現、及時就地且快速有效化解,既能減輕當事人的負擔,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也能避免矛盾糾紛進入行政、司法渠道,節約行政執法和司法成本。
《意見》著眼于實現矛盾糾紛前端化解、實質化解,堅持預防為主、協調聯動,從加強矛盾糾紛排查預防、加強基層矛盾糾紛化解、加強重點領域矛盾糾紛化解、加強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化解四個方面,對夯實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提出了具體要求。為及早發現矛盾糾紛,《意見》要求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切實把矛盾糾紛排查作為一項基礎性、日常性工作,同時加強與群防群治力量和基層維穩單位的信息共享、聯排聯動,做到排查全覆蓋、無盲區。為及時就地化解矛盾糾紛,《意見》要求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和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加大對基層常見多發的矛盾糾紛和重點行業專業領域的矛盾糾紛調解力度。對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意見》提出依托現有的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設立市、縣兩級“一站式”非訴訟糾紛化解中心(或矛盾糾紛調解中心),統籌各類法律服務資源,聯動各類非訴訟糾紛化解方式,形成工作合力。
問:《意見》對加強訴調對接工作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意見》從規范訴調對接工作出發,對加強訴前引導、及時分流案件、依法受理調解三個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在訴訟服務、法治宣傳等工作中提供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指引,適宜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的,向當事人釋明人民調解的特點優勢,引導當事人根據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向屬地或相關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二是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在立案前委派或訴中委托人民調解。委派委托的人民調解組織,可以由當事人在司法行政機關公布的人民調解組織名冊中選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特邀調解組織名冊中指定。三是對委派委托人民調解的糾紛案件,人民調解組織要按照人民調解法和《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要求及時受理、開展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并向人民法院反饋調解結果。經調解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及時辦理調解終結手續,將案件材料退回委派委托的人民法院。
問:《意見》從哪幾個方面強化調解工作保障?
答:人民調解工作的有效開展,離不開隊伍和經費的有力保障。目前,全國有人民調解員317.6萬人,但年齡和知識結構不盡合理,專職人民調解員僅占總數的13%,且經費保障長期嚴重不足。
對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意見》從專業化和職業化兩個方面,對優化人民調解員隊伍結構提出了要求,并提出建立青年律師參與人民調解機制,組織青年律師特別是新入職律師到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等機構鍛煉。為提升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意見》強調要落實以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為主的培訓制度,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化解新形勢下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
對加強經費保障,《意見》從地方財政保障、設立單位保障、社會保障三個方面提出要求。地方財政保障方面,要推動落實將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足額保障,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動態增長機制,加大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力度,用足用好中央和省級轉移支付資金,補充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不足。設立單位保障方面,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單位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場所、設施等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社會保障方面,探索建立相關基金會,鼓勵為人民調解組織提供捐贈資助等,多渠道保障人民調解工作有效開展。
問:《意見》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建立“總對總”對接機制,具體怎么實現?
答:做好新時代新征程人民調解工作,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效,需要科技賦能?!兑庖姟诽岢?,通過強化信息化平臺對接的方式來實現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的“總對總”對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并與13家中央單位建立了“總對總”對接機制。司法部建立了覆蓋全國的人民調解管理信息系統,20多個省份研發了智能移動調解系統?!兑庖姟诽岢鏊痉ú考涌焱七M矛盾糾紛非訴化解平臺建設,實現與最高人民法院的業務協同和數據共享,確保糾紛案件網上流轉順暢,信息數據互通共享。人民調解信息化平臺依托司法部矛盾糾紛非訴化解平臺,實現與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系統平臺的對接,開展矛盾糾紛在線咨詢、在線分流、在線調解、在線反饋、在線司法確認。
問: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共同承擔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職責,請問如何加強分工協作和工作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