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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浙江的最大特色、最大資源和最大優勢。
8月28日,浙江省委、省政府研究出臺《浙江省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下稱《若干措施》),以政策集成創新賦能浙江民營經濟新飛躍。
《若干措施》共32條,概括起來就是“1+3+5”,即圍繞“實實在在解決民營經濟發展面臨的困難,不斷擦亮浙江民營經濟金名片”這1個總目標, 突出“集大成、浙江味、含金量”3個鮮明特點,提出了“提信心增預期、降門檻擴領域、真公平破隱性、拓市場促升級、優氛圍增服務”5個方面政策措施。
針對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預期不穩、信心不足、保障不夠等問題,著力強化財稅政策、產業基金、金融保障、用地用能用工等方面的政策保障。
在民營企業獲取金融支持的機制建設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務實舉措,真正促使金融機構“敢貸、愿貸、能貸、會貸”。特別是考慮到民營經濟創造全省70%左右的GDP,謀劃提出了“3個70%”的要素保障機制:
省“4+1”專項基金投向民間投資項目比重不低于70%;統籌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支持民間投資項目比重不低于70%;每年新增能耗支持民間投資項目的比重不低于70%。
針對民營企業“不能投”“不敢投”“不愿投”等問題,在一些普遍關注的重點領域加大政策創新力度,提出了支持民營企業科技創新、創業投資、政府采購傾斜等措施。特別是在吸引民資方面,圍繞基礎設施、重點產業領域,提出向民營企業推介“三張項目清單”:重大工程和補短板項目清單,重點產業鏈供應鏈項目清單,完全使用者付費的特許經營項目清單。
針對“玻璃門”“旋轉門”“卷簾門”等隱性壁壘尚未完全消除、“一視同仁”尚未真正實現等問題,提出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領域專項整治、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嚴格實行“非禁即入”等措施,不讓公平停留于“書面”、而真正落在“實處”。特別是在招投標領域,明確除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額外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準入條件,也就是“七個不準”:不準限定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不準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不準設置或者變相設置與業務能力無關的規模、成立年限、注冊資本金、銀行授信證明和明顯超過項目要求的業績要求等門檻限制潛在投標人;不準在采用通用技術標準的一般項目中設置資質、業績、獎項等加分項;不準明示或者暗示評標專家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采取不同評價標準;不準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設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評價指標;不準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民營企業參與投標的行為。
此外,明確提出“234”措施:“兩個無”,完善拖欠賬款和欠薪常態化預防清理機制,努力推動實現政府無拖欠款、浙江無欠薪;建立“3張清單”,政商交往正面清單、負面清單、倡導清單,明確黨政干部和民營企業家交往規則,劃清底線和紅線,消除不必要顧慮;明確“4個定期”,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定期研究重點產業項目情況;定期聽取民間投資項目匯報;定期評估民營經濟政策效果;定期發布民營經濟發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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