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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今天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為進一步落實產權平等保護要求,建議進一步完善中小股東權利保護相關規定。對此,修訂草案三審稿作出修改:規定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閱、復制公司有關材料的規定;增加公司不得提高臨時提案股東持股比例的規定;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實踐中有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雖不在公司任職但實際控制公司事務,通過關聯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建議進一步強化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規范。對此,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適用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增加對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的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同時,對違反會計法、資產評估法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與相關法律做好銜接。對此,修訂草案三審稿作出修改:增加規定,對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詐騙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會計法、資產評估法等的違法行為,規定按照會計法、資產評估法、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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