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汽車作為交通工具在日常生活中尤為重要,年終置辦年貨,走家串戶都少不了汽車身影。但借用汽車卻存在風險,如果遇到借車不還的情況應該怎么辦呢?來看看西平縣人民法院的法官是如何處理的。
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21年10月,被告劉某向原告何某借用車輛外出辦事,原告何某將車輛及行駛證等交付給被告劉某,因原告何某遠在外地工作,該車輛一直由被告劉某使用,2023年7月,原告何某專程回到家中要求被告劉某返還車輛,被告劉某多次推脫不予返還,同年10月,在多次催要后,被告劉某稱該車輛被其抵押用于借款了,原告何某考慮借車風險,急切的想要回自己的車,但多次聯系被告劉某都沒有得到回應。何某焦慮之下將于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車輛。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李軍認真查閱了案件材料,分別與雙方當事人通話了解情況,原被告矛盾較大,無法進行庭前調解,只能如期開庭進行審理。庭審中,承辦法官李軍認真傾聽原被告雙方的陳述,仔細審核全部證據材料,準確認定了案件事實。進入調解程序后,承辦法官李軍從既解決問題又化解矛盾出發,從雙方的朋友關系入手,給被告劉某講明借車不還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也希望原告何某考慮到雙方的朋友關系,給與被告劉某一定的處理時間。最終,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劉某將車輛返還給原告何某;何某放棄對剩余車輛磨損費的追索。協議達成后,被告劉某表達了歉意,兩人握手言和,該案圓滿化解。
法官說法:在借用合同中主要存在借用人不及時歸還借用物,借用人保管使用不當損毀、丟失借用物,借用人擅自出租、出賣、藏匿借用物,導致出借人受到損失,法律規定借用人應承擔歸還實物的責任,或者承擔市場零售價格折價給付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馮占華 李軍)
關鍵詞: ?西平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