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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源自我國古代婚姻習俗中的“六禮”,本意是男女雙方心意相合時的“契約”,給付彩禮的行為蘊含著兩個家庭對于婚姻締結的美好愿景。但若男女之間緣分淺薄,婚姻關系無法締結,彩禮問題又該如何解決呢?近日,息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不僅及時高效地幫助一對青年男女解決了彩禮返還問題,還避免了兩個家庭的矛盾升級,收獲了雙方一致好評。
基本案情
小汪(男)與小楊(女)正值青春年華,雙方于2023年7月份經媒人介紹相識相戀,隨后兩人在兩個家庭的共同見證下舉辦了訂婚儀式。小汪在訂婚前后按照農村習俗向小楊給付紅包、相家費等近3萬元,為增進雙方感情,小汪還多次通過微信給小楊轉賬、購買禮物等。但通過深入了解,小汪和小楊的心始終不能緊密相連,最終兩人結束了戀愛關系。期間,小汪為增進雙方感情花費數萬元,且大部分錢是父母所出,小汪便要求小楊返還彩禮款4.5萬元。小楊則認為,兩人最后不能在一起雙方都有責任,為什么戀愛期間的花費都讓女方承擔?因協商無果,小汪于2024年3月初向息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楊返還彩禮。
調解經過
收到小汪的起訴材料后,楊店法庭的訴前收案人員第一時間和小汪確認了訴訟標的及返還彩禮清單,并及時聯系了被告小楊,在征得雙方同意后,楊店法庭將該案移交至小汪、小楊居住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了解到雙方的主要爭議便是返還彩禮的數額后,專職調解員立刻向楊店法庭尋求幫助,并就需要返還的彩禮款范圍進行了探討。
法官釋明,如果戀愛期間男方為增進感情在特殊日期給女方買的化妝品、衣物,或者含有特殊含義的轉賬(比如520、521、1314等)這些則視為贈予,不能認定為彩禮。當然,男女雙方家庭成員、媒人等一起在酒店吃飯的餐費也不能認定為彩禮,男方依照社會交往習俗到女方家中做客時購買的禮品一般也不能認定為彩禮。
了解了人民法院審理彩禮類案件的裁判標準后,專職調解員從法官給出的調解建議出發,先是與小汪溝通減去了一部分購買禮品的花費及酒店花費,又向小楊釋明了不返還彩禮的法律后果,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調解意見。近日,小楊通過微信向小汪轉賬2.5萬元,至此,雙方感情、錢款兩清,橫亙兩家之間長達數月的矛盾糾紛也得以妥善了結。
法官說法
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彩禮數額也持續走高。尤其在經濟水平相對落后的農村地區,高額彩禮在一定程度上為給付家庭加重了經濟負擔。而彩禮糾紛也逐漸成為婚姻家事熱點問題,為統一涉彩禮糾紛案件法律適用標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規定》第二條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 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郝昱瑋 李澤昌 殷會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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