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向全省生態環境系統印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該標準將于2021年7月16日起實施。
修訂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與舊法相比較,新法新增了處罰條款,涉及生態環境部門作為行政處罰主體的條文9條,比舊法增加了3條;新法加大了罰款處罰的力度,處罰金額最高達100萬元;同時,新法還調整和增加了許多違法情形和種類,擴大了處罰對象范圍。上述修改,給適用新法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執法實踐帶來一定難度。
為進一步做好江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建設,省生態環境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江西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省政府令第196號)等法律法規與文件要求,參照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在之前的細化標準基礎上,立足增強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合法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總結以往執法經驗,銜接日常行政檢查和管理的標準,考慮衡量違法輕重的各項可區分指標,經過充分調研論證和嚴格審核程序,出臺了我省生態環境系統適用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該細化標準的出臺,將極大地促進我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尤其是打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違法的執法實踐,對我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標準的統一性和有效性,將起到充分的保障作用。
關鍵詞: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行政處罰 標準 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