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下夜班途中,騎電瓶車撞到路邊路燈桿后意外身亡,是否構成工傷?圍繞這個焦點問題,死者家屬與單位引發賠償糾紛。昨日,記者從江寧區秣陵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駐江寧開發區派出所調解工作室了解了這起意外身亡賠償糾紛的調解過程。
葛某是南京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員工,2020年8月25日早晨6時42分許,他在江寧區美麗新世界小區下夜班騎電瓶車回家途中,不慎撞到路邊路燈桿經醫院急救七天后意外身亡。
事發后,葛某妻子陳某及兩個女兒多次找物業公司,要求工傷賠償100萬元。但物業公司認為,葛某下班途中自己不慎撞到路燈桿身亡,不屬于工傷,公司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為此,雙方多次報警求助,最終自愿申請調解這起賠償糾紛。派出所民警了解情況后,按照公調對接程序移交江寧區秣陵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駐江寧開發區派出所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
據調解員龔寧了解到,53歲的葛某是河南省光山縣人,在物業公司從事保安工作,已經有3年時間,公司未幫葛某繳納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葛某住院期間物業公司墊付了全部的住院治療費用。葛某現有年邁母親需要贍養,兩個女兒在上學,妻子以打工維持家用,整個家庭以葛某的收入為主要經濟來源。葛某的突然身亡給其家人精神和經濟上帶來了嚴重打擊。
根據掌握的基本情況,龔寧分析,此次意外死亡糾紛要妥善化解,必須厘清葛某死亡的法律關系以及家屬方的賠償訴求。
葛某妻子陳某與兩個女兒因多次到物業公司要求協商賠償事宜,沒有得到積極回應,情緒一直非常激動,龔寧一方面安撫她們情緒,另一方面也站在專業立場,講明葛某意外死亡所能得到賠償的法律依據。
“雖然葛某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死亡,但是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能認定為工傷。”龔寧告訴記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葛某是自己不慎撞到路邊的路燈桿,責任應該是葛某自己承擔,其意外死亡不屬于工傷認定的情形,因此不能按照工傷的標準進行賠償。
在調解員的反復釋明和勸說下,葛某家屬自愿放棄100萬元的工傷賠償訴求,同意與物業公司協商解決。
與此同時,調解員龔寧與物業公司多次溝通。“雖然葛某死亡不屬于工傷,但畢竟他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而且公司也沒有給葛某購買社會保險。”龔寧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工人和職工因病或非工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兩個月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工平均工資; 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
在調解員耐心講解法律法規后,物業公司表示,愿意與葛某的妻子陳某及兩個女兒協商解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承擔賠償義務。
經過調解員多次依法依理的調解,雙方終于在2020年12月4日達成賠償協議,物業公司因葛某意外身亡的各項費用共計14.5萬元,一次性賠償給葛某的妻子陳某、兩個女兒和葛某母親,以上款項包含商業保險賠付,物業公司自愿承擔葛某所有已支付的醫療費。
至此,這起因意外身亡而引發的賠償糾紛得到圓滿解決,當事雙方對調解結果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