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新修訂的《天津市消防條例》實施首日。和平區消防救援支隊聯合屬地新興街道辦事處,針對一居民在多層老舊居民住宅樓內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下發全市首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天,聯合執法人員來到了和平區新興街一居民樓,在樓道里,發現一輛電動車違規停放。執法人員找來車主,先對其進行普法宣傳,并告知安全隱患,責令其立即改正。半個小時后,執法人員又來到該樓道,發現違規停放的車輛仍未挪走,隨即找到車主,依據新修訂的《天津市消防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在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在禁止停放區域充電,或者給電動車充電不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對于車主的違規行為,街道辦事處對其下達處罰決定書,并處以200元罰款。在執法人員的教育下,車主將違規車輛移至安全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