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雙11”已至,買買買之后,萬一遇上貨不對板,或是商家先漲價后打折“套路”,煩心事怎么處理?“尾款人”別急,法官來支招,教你防坑安心“剁手”。
“雙11”下了多少單?萬一收到貨后發現遭遇“套路”該怎么辦?根據往年“雙11”統計,網友瘋狂“買買買”的同時,不時遭遇劣質貨品及商家虛假打折,不執行“7日無理由退貨”等“套路”,“退貨”“維權”等煩惱往往成為后“雙11”關鍵詞。
江寧區人民法院不久前審理了一起網上買到“二手翻新機”案件。原告購買時頁面上清楚寫著“全新官換機”,但收到貨后卻無法注冊。消費者將手機送至蘋果手機店檢測后發現,自己買到的并非全新手機,而是一部二手翻新機。經江寧法院湯山法庭審理,銷售這部手機的商家被判三倍賠償。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網購的產品出現問題時,首先最重要的就是收集證據,拍下商品各個角度的照片,及時對購買頁面、與商家聊天記錄進行截圖,在此過程中清楚說明貨品存在質量問題,提出退貨退款或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要求。
如果與商家溝通無果,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投訴,還可以向消費者保護協會投訴商家以及網絡服務平臺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時,應當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法官特別提醒,贈品實際上也是商家提供的產品,商家同樣需要保證其質量、性能和用途符合要求,消費者對于有質量問題的贈品可以要求退換,導致損害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作為消費者,“買買買”之前經常要“湊湊湊”,購物時自然希望享受更多優惠,選擇物美價廉的商品或服務。法官提醒,針對商家先漲價再降價等促銷現象,法律已有明文規定。
《電子商務法》規定,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明確,經營者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價格是商品相關信息的一部分,購物節先漲價后促銷,實質并未使消費者享受價格優惠,可能會構成虛假宣傳。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法官提醒,消費者遇此情況應保留消費憑證和溝通記錄,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快遞公司要求消費者自己去站點提貨的,消費者可以向商家主張按址交付,并賠償一定經濟損失。
某健身器材公司在京東商城網站經營一家運動旗艦店,市民小丁網購了一套“健身器材家用多功能舉重床綜合訓練器SJ008”,價格650元,運費0元,收貨地址為南通啟東市某村。商品發貨后,小丁接到快遞公司電話,被告知“鄉下地址不送貨,請自己到快遞公司提貨”。
小丁拒絕自己提貨,快遞公司以“客戶拒收”為由將健身器材退回賣家。小丁以健身器材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其按照網上訂單的地址送貨,并賠償相應損失。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小丁的訴訟請求,判令健身器材公司按照訂單中確認的客戶地址交付健身器材,并賠償經濟損失100元。
該案中,小丁與健身器材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雖然健身器材公司所委托的快遞公司陳述不負責鄉下地址的送貨上門、收貨人必須到指定地點自取,但健身器材公司在確認訂單時乃至發貨后,并未告知小丁“鄉下地址無法送貨”,也沒有明確如果送貨上門要另加運費,因此,健身器材公司不能因為和快遞公司之間的合同而推卸向小丁交付貨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