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廣東或將建立征地補償費用預存制度,更好保障農民權益。11月29日,《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用專章明確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程序,規定要建立征地補償費用預存制度,在征地申請上報審批前,將土地補償費用足額預存至相關專戶。
為解決我省被征地農民權益保障不完善等問題,條例草案以維護農民權益為核心對土地征收程序進行了細化補充。
其中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政府應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及結果確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補償登記、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等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
同時,條例草案也對征地補償費用有關程序作出規定,提出建立征地補償費用預存制度,申請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政府在上報有批準權的政府審批前,應當將測算的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足額預存至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有關賬戶,將社會保障費用足額預存至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未按照規定足額支付到位或者公證提存的,不得強行征收、占用被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