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典型案例,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項目負責人被開除后起訴公司,一審、二審均被駁回起訴。法院指出,員工在履行管理監督職責時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公司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合法。記者了解到,該案涉及的火災為2019年5月發生在我市新街口金鷹中心A座的火災。
2019年2月,甲某(化姓)入職該公司任高管。5月初,公司安排甲某任購物中心改造項目負責人。施工進行期間,工人在施工現場切割油煙凈化設備時,產生的火花引燃設備內部的油垢,引發火災,過火面積達200多平方米,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導致財產損失達20余萬元。后來,公安部門對甲某取保候審。
7月1日,公司以甲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為由,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日值班的工作人員也被用人單位處理。
根據南京市應急管理局作出的《火災事故調查報告》,這是一起因工程建設單位施工手續不完善、防火檢查制度落實不嚴、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現場工人違章作業而造成的火災事故。改造施工單位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甲某所在公司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2020年5月,公安機關解除了對甲某的取保候審措施。甲某認為公司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違法,經過仲裁之后起訴至秦淮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甲某認為,公安機關已解除其強制措施,說明其不負刑事責任; 案涉火災事故系因施工人員違規操作引發,與其無直接聯系;改造項目設置了4名專職安全員24小時值守,但因安全員私下調班,導致不能完全實施巡查制度,該責任不能歸咎于自己。
秦淮法院經審理認為,甲某作為項目負責人,對案涉改造工程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公司解除與甲某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甲某要求確認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繼續履行雙方勞動合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判決駁回甲某的訴訟請求。甲某不服,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刑罰會導致公民人身自由權、財產權被剝奪,因此,犯罪有嚴格的構成要件。而勞動法范疇下的嚴重失職是指勞動者未依照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履行自己的職務,致使用人單位或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行為。如果勞動者在工作中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當然是嚴重失職的行為,但未構成犯罪并不意味著不存在嚴重失職。
高管兼具勞動者與管理者雙重身份,高收入伴隨的是嚴格的要求與責任。甲某系以高管身份入職公司,其不僅要以自身的行為對用人單位負責,更應承擔作為管理者的相應責任。甲某在回答公安機關的詢問時,不清楚火災所發生的9樓在進行何種施工、由誰安排,由此可見雖然甲某牽頭擬定了一些安全施工制度,但其對工程的進度并未實時掌握,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此外,再完美的制度也必須落到實處才能發揮作用,根據施工現場規定,夜間嚴禁動火作業,但《火災事故調查報告》顯示,晚上九點違規動火作業,無人監管,無人制止,所謂“4名專職安全員24小時值守制度”并未發揮應有作用。
法院指出,涉案地為我市中心城區的大型購物場所,人流密集且環境相對封閉,該起事故嚴重威脅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雖然未導致人員傷亡,但其造成的社會影響惡劣,教訓不可謂不深刻。甲某在履行管理監督職責時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購物中心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