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展現近年來人民法院在殘疾人權益司法保障方面取得的工作成果,天津高院近日發布殘疾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繼子占有售房款退休金
法院判決:返還繼父錢款31萬
張某德與張某系繼父子關系,張某德與張某生母杜某系夫妻關系,杜某于2019年12月去世。張某德系一級精神殘疾,生效判決認定張某德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張某德親生女兒為其監護人。
2019年,杜某作為張某德的委托代理人將與張某德共有的訴爭房屋出售,售房款63萬元被存入杜某賬戶。同年8月初,張某陪同杜某到銀行取款,張某輸入密碼并代簽字后,銀行工作人員將現金42萬余元交給了張某。張某稱取出現金后,杜某自己將現金存放至其養老公寓中一個無鎖儲物柜內,當時屋內還有杜某的同住室友在場。
2019年8月中旬,張某支取杜某銀行賬戶內其余售房款17萬元。此外,張某當庭認可取走張某德退休金及殘疾人補助金,并為張某德繳納住院費4500元。后張某德因病情嚴重住院治療,張某德監護人以張某德需要得到更好的醫治和生活保障為由,以張某德的名義訴請張某返還售房款、退休金。
一審法院認為,訴爭房屋為張某德與杜某的夫妻共有財產。杜某去世后,該售房款的一半應系張某德個人財產。杜某獲取上述款項時已經年滿70周歲,患有疾病,行動不便。張某陳述杜某在張某陪同取款后,又在有案外人在場的情況下,將42萬余元的大額現金放在與他人共住房間的無鎖儲物柜內,并不再過問,該陳述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
法院認定該現金由張某保存,張某應將上述款項的二分之一返還給張某德。張某在2019年8月中旬取走的另一部分售房款17萬余元,亦應返還張某德二分之一。張某取走的張某德退休金及殘疾人補助金應一并予以返還。一審法院判決張某返還張某德31萬余元。上訴后,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殘疾孩子父母雙方都不要
法院判決:孩子跟父親母親付撫養費
方某與李某于2003年舉行結婚儀式后即開始共同生活,2004年8月生育女兒方甲。2007年3月方某和李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1年10月生育長子方乙。后方某以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李某同意離婚,雙方均同意健康的女兒方甲隨李某共同生活,對于殘疾兒童方乙的撫養問題,雙方產生爭議。
方乙患有嚴重的先天性疾病,智力、肢體均是一級殘疾,生活無法自理,現隨方某共同生活。方某認為雙方離婚后需輪流撫養方乙。李某則認為其需要撫養女兒方甲,不同意撫養方乙,亦不同意輪流撫養方乙。
一審法院認為,方某與李某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雙方同意方甲由李某撫養,方甲已年滿8歲且表態愿意隨李某生活,故方甲應由李某直接撫養。方乙目前隨方某共同生活,其患有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如果輕易改變其生活居住環境,必將對其產生不利影響,因此方乙隨方某共同生活較為適宜,方某所述的輪流撫養方案不利于方乙健康成長,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因方乙生活不能自理,其日常起居需要專人護理,一審法院在認定李某按月向方乙支付撫養費的同時,亦認定李某須按月支付方乙的護理費用。一審法院判決方某與李某離婚,方甲由李某直接撫養,方乙由方某直接撫養,李某每月支付方乙撫養費700元,護理費用900元。上訴后,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