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萬祥
如果出現生態損害,誰可以提出賠償,誰需要為此賠償?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一批檢察公益訴訟起訴典型案例,以案說法。
李某為廣州市花都區衛某垃圾綜合處理廠實際投資人和管理者。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李某讓工人將未經處理的原生垃圾及篩下物非法傾倒、填埋于廠區山體。至該企業被花都區環保局責令停業,近十年時間,這里竟形成一座“垃圾山”。垃圾傾倒區域植被遭嚴重破壞。經測算勘察和鑒定評估,受污染場地面積約3.88萬平方米,垃圾傾倒量約39.3萬立方米,重量為24.78萬噸。
為防止被告轉移財產,確保生態環境修復,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啟動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辦理程序后,依法先對垃圾廠、李某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查封李某名下全部財產超1000萬元,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最后,法院判決該垃圾處理廠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服務功能損失費、鑒定評估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共計1.31億余元。目前,涉案場地垃圾已清除完畢,基本實現復綠。
我國民法典針對生態環境損害,規定了生態環境修復責任與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責任。為追究違法者的生態損害責任,行政部門作為賠償權利人,可以發起訴訟。檢察機關也可以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或行政公益訴訟。
據最高檢統計,從2017年7月至2021年6月,檢察公益訴訟已全面開展4年,共提起訴訟19695件,包括行政公益訴訟2336件,民事公益訴訟17356件,從領域分布來看,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14175件,占71.97%。
根據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存在違法行為的,符合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條件的案件,告知賠償權利人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未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或者經過磋商未達成一致,賠償權利人又不提起訴訟的,社會公共利益仍然處于受損害狀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檢察機關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發揮了怎樣的作用?最高檢第八檢察廳廳長胡衛列將其概括為“監督+支持+補位”。不同監督方式,聚焦的問題也不一樣。具體在行政公益訴訟中,爭議焦點主要圍繞是否存在公益損害、被告是否具有法定監管職責、是否依法全面履職等;在民事公益訴訟中,爭議焦點主要圍繞違法行為是否損害公益、公益損害認定的方法和結論、責任承擔的方式和內容等。
此外,對于如何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各地也有不少探索實踐。據了解,檢察機關針對一些難以鑒定的公益損害,探索以專家意見、專業評估等方式確定賠償方式和賠償數額。【編輯:梁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