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0月14日電 (記者 王恩博)近年來中國一些銀行保險機構出現股東股權亂象,滋生風險隱患。中國銀保監會14日公布《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對大股東們提出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近年來,少數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不當干預公司經營,違規謀取控制權,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和資產轉移,嚴重損害中小股東及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據介紹,根據監管實踐,目前中小機構股權普遍較為分散,控股股東很少,大量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只能按照主要股東(5%)的標準實施監管,從而出現監管不足。因此,為增強監管效率和精準性,《辦法》將控股股東和部分需要重點監管的關鍵少數主要股東一并界定為“大股東”,并提出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
例如,《辦法》嚴格規范約束大股東行為,明確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利用持牌機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參加股東大會、用股權為非關聯方的債務提供擔保等。
《辦法》還統一銀行保險機構監管標準,明確股權質押比例超過50%的大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禁止銀行保險機構購買大股東非公開發行的債券或為其提供擔保、與大股東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等。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制定大股東權利義務清單和負面行為清單,對濫用股東權利給銀行保險機構造成損失的大股東,要依法追償,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上述舉措是否意味著官方全面限制大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銀保監會強調,《辦法》相關規定旨在防范大股東通過違規方式干預公司經營。對大股東在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規定范圍內,通過公司治理程序正當行使的股東權利,如按公司法規定行使知情權、建議和質詢權、股東(大)會參會權和表決權等,監管部門均予以支持和鼓勵。(完)【編輯:王詩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