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采集需經本人同意,個人征信業務須持牌經營——
征信業發展堵偏門開正門
本報記者 陳果靜 郭子源
我國征信市場制度和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正在快馬加鞭。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征信業務全流程,如不得過度采集個人信用信息,信息采集需經本人同意并明確告知采集目的,使用信用信息需取得明確同意授權、不得濫用等。
此外,針對備受市場關注的“類征信”網絡平臺不合規助貸行為,《辦法》堵偏門、開正門。一方面,明確個人征信業務必須持牌經營,將“替代數據”應用納入征信監管;另一方面,繼續擴展信用信息共享覆蓋范圍,有序發展市場化征信機構,增加多層次征信供給。業內預計,未來將有更多的市場化征信機構獲批設立。
征信市場亟待規范發展
信用信息為何重要?它不僅是市場主體獲取借貸資金、參與社會經濟生活的評價標準,也是我國推進普惠金融、提升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比重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征信業務是一項經濟活動,征信機構對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
我國征信市場從無到有、從小到大,重要性也日益凸顯。2013年1月,國務院公布《征信業管理條例》,確立了征信業基本規則,初步解決了征信業發展中無法可依的問題;同年11月,央行公布《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加強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
隨后,我國征信市場快速發展,截至目前,已批設兩家市場化個人征信機構、備案134家企業征信機構和59家信用評級機構,形成了央行征信中心與市場化征信機構優勢互補的發展格局,在增加征信有效供給、服務中小微企業融資、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數字經濟快速發展,互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持續滲入征信領域,征信業務已產生諸多新變化?!暗捎谌狈哂嗅槍π缘闹贫纫幏?,征信市場‘無照駕駛’、無序發展等現象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闭新摻鹑谑紫芯繂T董希淼說,《辦法》的公布實施勢在必行。
為有效整治市場亂象、厘清業務本源,《辦法》首先明確了信用信息的范圍、征信管理的邊界——信用信息不僅包括用于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基本信息、借貸信息,還包括其他信息,以及基于這些信息形成的分析評價信息。
這意味著,“類征信”互聯網平臺產生的“替代數據”也將被納入監管,與市場化個人征信機構一道進入規范發展階段?!罢餍艠I務合規發展,有利于征信行業的健康成長,能夠更好地促進征信業高質量發展?!比摬①徆珪庞霉芾砦瘑T會常務副主任、北京信用學會副會長劉新海表示。
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
面對新形勢,如何保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如何保障信用信息安全?此前,多款APP偷窺用戶已引發社會熱議?!掇k法》強調,為解決“無證駕駛”問題,從事征信業務需取得合法資質,并進一步規范征信業務的全流程,強化對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的合規要求。
直面痛點,《辦法》對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全流程各環節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在采集環節,采集個人信用信息要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并明確告知采集目的;個人信用信息采集應遵循“最小、必要”原則,不得過度采集,征信機構不得以欺騙、脅迫、誘導的方式采集信用信息,不得向信息主體收費,不得從非法渠道采集信息。
在整理、保存、加工環節,《辦法》對備受關注的個人不良信息處理作出規定。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為5年,若保存期限屆滿,征信機構應在對外服務中將個人不良信息刪除,如果作為樣本數據,應進行匿名化處理。在提供、使用環節,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當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體的明確同意授權,不得濫用?!靶乱帉π畔⒅黧w同意權、知情權等方面進行了較多規定,同時賦予個人信息主體異議投訴權?!闭新摻鹑谑紫芯繂T董希淼說,根據《辦法》,信息主體認為信息存在錯誤、遺漏,有權提出異議;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有權投訴,并對異議和投訴如何處理進行了明確。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專設了“信用信息安全”一章,規定征信機構應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保障征信系統安全。
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新規允許在跨境貿易、投融資等經濟金融活動中,依法、合規使用信用信息。但征信機構要審查境外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信用信息用途,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加強“類征信”平臺監管
隨著“替代數據”明確納入監管,部分“類征信”互聯網平臺業務轉型壓力加大。
受益于移動互聯、大數據發展,我國部分平臺公司獲取了大量客戶信息,以電商企業、支付企業為典型代表。這些信息中蘊藏著海量信用數據。手握資源,不少平臺公司開始與商業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做起了助貸生意——平臺公司為銀行提供潛在客戶,分析客戶的信用狀況、判斷信用風險,中小銀行提供資金,為該客戶發放貸款,可謂“互利共贏”。
但潛在風險不容忽視?!邦^部平臺公司在開展電商、支付、搜索等各類服務時,獲得用戶的身份、賬戶、交易、消費、社交等海量信息,繼而識別判斷個人信用狀況,以助貸名義與金融機構開展信貸業務合作,相當于未經許可開展個人征信業務?!毖胄行虚L易綱近日公開表示,頭部平臺公司在同一個平臺下提供理財、信貸、保險等金融服務,放大了金融風險的跨產品、跨市場傳染的可能性。
信貸市場曾經出現的諸多亂象已敲響了警鐘?!坝械幕ヂ摼W平臺缺乏足夠的數據與信息管理經驗,丟失客戶資料,甚至泄露客戶數據?!敝袊嗣翊髮W普惠金融研究院常務主任、研究總監莫秀根表示,有的平臺與借款人串通,套取銀行貸款;平臺為了追求更高的服務費,故意降低推送給銀行的資產質量要求,盲目擴大貸款規模。
多位業內人士分析,由于《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個人征信業務必須持牌經營,明確“替代數據”的應用納入征信監管,這相當于阻斷了“類征信”互聯網平臺野蠻生長的土壤。
同時,監管層并沒有關上“類征信”平臺與持牌征信機構、金融機構合作的大門。針對提供相關服務的機構,《辦法》提出,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將與其合作,進行個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值得注意的是,征信市場在加強監管、規范發展的同時,也將進一步提高供給數量和質量。央行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將擴展信用信息共享覆蓋范圍,有序發展市場化征信機構,增加多層次征信供給。預計下一步將有更多的市場化征信機構獲批設立。【編輯:葉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