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家住珠海、8歲的小周看網絡直播,慷慨出手“打賞”1.9萬余元;家住江門、11歲的小麥使用家長的手機上網課、做作業,瞞著家長偷偷在直播平臺注冊賬號,向5名主播“打賞”8萬多元……
近年來,用戶“打賞”后要求退回“打賞”款項而起訴到法院的案件不斷發生。有的是未成年人“打賞”后父母要求退回,有的是成年人“打賞”后反悔。那么,網絡直播“打賞”究竟能不能退?羊城晚報記者采訪了解到,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了多宗類似案件,正面回答了上述問題。
有人豪擲45萬元后反悔
俞某某是廣州一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某公司”)的用戶,該公司運營互聯網直播平臺,阿沙(化名)是該平臺的直播發布者(俗稱“主播”)。俞某某從2017年2月開始觀看阿沙的直播,并陸續向阿沙“打賞”。到2017年4月,俞某某在阿沙的直播間消費共4.9萬余元。2017年3月19日,俞某某成為當天“打賞”阿沙禮物最多的人,被阿沙設置為該直播間的頻道管理員。次月7日,俞某某與阿沙發生分歧,阿沙取消了俞某某的頻道管理員權限,俞某某認為阿沙的行為違背二者形成的服務合同,構成違約。
俞某某以廣州某公司、阿沙及阿沙所在經紀公司為被告,向廣州互聯網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其在阿沙直播間進行禮物消費的合同,要求各被告退還各類消費款項共4.9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俞某某與阿沙之間的“打賞行為”構成贈與合同關系,阿沙向俞某某授予頻道管理員身份構成委托合同法律關系,二者分屬不同的法律關系,兩個合同的權利義務之間沒有對應的關系,俞某某不能因其被阿沙撤銷頻道管理員身份而要求撤銷該贈與合同。并且,雙方當事人訂立該合同時并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法定合同撤銷事由,故俞某某無權請求法院撤銷其與阿沙間成立的贈與合同。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駁回俞某某的全部訴求,判決書現已生效。
“‘打賞’后,用戶要求退回‘打賞’款項而訴至法院的案件時有發生?!苯涋k該案的廣州互聯網法院法官說。記者昨日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也發現,這類案件近年來不斷出現。在邱某起訴廣州某科技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中,邱某稱他在2017年至2019年期間,“打賞”被告公司旗下女主播共80萬余元,其中可以通過支付寶賬單清晰證明的“打賞”金額為45.478246萬元。
孩子“打賞”后父母要求返還
家住河南、12歲的小華(化名),因學習需要配有手機,他使用的手機號碼由媽媽毛某進行身份證實名登記,使用的微信也由毛某注冊。暑假期間,小華猜出媽媽的微信支付密碼,擅自將媽媽微信錢包內的錢轉賬至自己使用的微信中,在直播平臺充值后消費,充值金額共10642元。媽媽得知后,向廣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虎牙公司”)申請退款遭拒,起訴到廣州互聯網法院,請求虎牙公司返還充值款10642元。
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毛某作為小華的監護人,未保管好自己的賬戶、密碼等重要信息,沒有對小華進行必要的教育和管束,導致小華在持續近一個月的時間內多次成功轉移毛某使用的微信錢包內的款項,并在直播平臺進行多筆充值消費,小華、毛某對此存在過錯。同時,虎牙公司未盡可能采取措施保證賬號注冊人提供的信息與本人身份的一致性、預防未成年人在其平臺以他人身份進行賬號注冊和大額消費,也存在一定過錯。2019年12月,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終審判決酌情確定虎牙公司向小華返還充值總金額10752.2元的三分之一即3584.1元。
在另一宗類似案件中,家住四川成都的未成年人小吳擅自在虎牙直播APP上注冊賬號、“打賞”主播。她的父親知悉后,起訴要求直播平臺退錢。廣州互聯網法院2019年9月審理后,一審判決酌情確定虎牙公司應向未成年人吳某賠償充值總金額47996.6元的三分之一即15998.9元。此外,在廣東江門、珠海等地,未成年人瞞著父母觀看直播“打賞”后父母起訴要求返還的案件陸續發生。
法官提醒
八歲以上未成年人
不合理“打賞”應獲返還
廣州互聯網法院的一名經辦法官介紹,圍繞網絡直播“打賞”行為的各方當事人,一般構成兩種法律關系:
第一種,用戶與直播平臺之間成立網絡服務合同。用戶通過直播平臺觀看直播和“打賞”等,直播平臺為用戶提供相應服務,兩者間成立有償的網絡服務合同。
第二種,用戶與直播發布者之間一般成立贈與合同。但是,當有證據證明直播發布者接受“打賞”前后須履行具體、明確的合同義務時,如直播發布者在直播過程中口頭表示,當收到用戶“打賞”達到特定的數額,其將表演一段特定舞蹈,則用戶與直播發布者可能成立服務合同或者其他相應的雙務合同(指雙方當事人互相承擔義務和享有權利的合同)。
“明確‘打賞’在一般情況下的贈與合同性質,有利于明確互聯網經濟中各方的權利義務,平衡各方的利益?!痹摲ü僬f。
專家介紹,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中關于合同案件的審理第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span>【編輯:劉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