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西寧11月9日電 (記者 孫睿)青海省市場監管局9日對外通報,近期全國疫情多點散發,青海省部分地區出現疫情,全省糧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場價格產生波動。青海省市場監管局強化價格風險治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的原則,以監督檢查、行政指導與執法處罰相結合,著力激發市場經營者的主體責任意識,從嚴從重從快對8家農貿市場在保供穩價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存在價格違法的案件進行了立案查處,有效地凈化了市場環境,維護了市場價格秩序?,F對8起價格違法典型案件予以公開曝光。
案例一:
近期,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城西區鵬發智慧農貿市場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銷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碼標價、部分商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和部分商品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價格違法行為,并擬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近期,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城西區四季海鮮農貿市場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銷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碼標價、部分商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和部分商品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價格違法行為,并擬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近期,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西寧市城西區劉家寨鵬程農貿綜合市場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銷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碼標價、部分商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和部分商品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價格違法行為,并擬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近期,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西寧市城西區銀泰農貿市場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銷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碼標價、部分商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和部分商品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價格違法行為,并擬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近期,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西寧市城中區城南中心市場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銷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碼標價、部分商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價格違法行為,并擬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近期,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西寧市城中區南部市場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銷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碼標價、部分商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價格違法行為,并擬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近期,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西寧市城東區中莊糧油綜合市場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銷售的部分商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價格違法行為,并擬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近期,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西寧市城東區新忠便民市場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銷售的部分商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價格違法行為,并擬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青海省市場監管局表示,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防疫物資和民生領域商品價格監管力度,堅持嚴查狠打“零容忍”,及時遏制價格違法苗頭、勢頭;同時,督促市場經營者切實履行好“第一責任人”職責,引導其自覺履行主體責任與監管部門履職盡責同向而行。(完)
關鍵詞: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鵬發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