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蘭州12月7日電 (艾慶龍)7日,《甘肅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簡稱:《條例》)政策解讀新聞發布會在蘭州舉行。記者梳理發現,《條例》新增“監督檢查”一章,列舉了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主要常見行為,其中明確對截留、擠占、挪用、侵占、貪污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甘肅省工信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新聞發言人陶英平介紹說,《甘肅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自2009年8月1日施行以來,在激發甘肅中小企業創新活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上位法的修訂和甘肅經濟社會發展,有關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新的形勢和發展的需要。因此,甘肅對其進行修訂,并在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本次《條例》修訂由原先的8章44條擴充為10章63條。
記者梳理發現,《條例》有“營商環境”專門的章節,規定不得對中小企業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檢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培訓、達標、評比、表彰、鑒定、考核等活動。
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中小企業損失影響生存時,《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稅費減免、房租減免補貼、就業保障、融資支持或者政府采購等措施予以扶持。
新修訂的《甘肅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已于2021年11月1日實施。(完)
關鍵詞: 條例 甘肅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監督檢查 2009年 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