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間接證據鏈鎖定零口供“老鼠倉”
編者按 近年來,檢察機關在服務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中,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犯罪,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成效顯著。尤其需要關注的是,證券犯罪日趨復雜多樣,特別是營私舞弊、損公肥私“老鼠倉”型犯罪案件時有發生,成為影響金融安全的突出問題,也給司法辦案帶來較大挑戰。最高檢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中王鵬等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檢例第65號),就是一起典型的債券交易員“老鼠倉”案件。本期“觀點·案例”聚焦該案,邀請法學專家和辦案檢察官從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刑事推定等專業視角進行探討,敬請關注。
最高檢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
王鵬等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檢例第65號)
【要旨】具有獲取未公開信息職務便利條件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及其近親屬從事相關證券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與未公開信息相關交易高度趨同,即使其拒不供述未公開信息傳遞過程等犯罪事實,但其他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能夠形成證明利用未公開信息犯罪的完整證明體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的,可以依法認定犯罪事實。
【基本案情】2008年11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王鵬擔任某基金公司交易管理部債券交易員。因工作需要,某基金公司為王鵬等債券交易員開通了某系統6609賬號的站點權限。自2008年7月7日起,該6609賬號開通了股票交易指令查詢權限,王鵬有權查詢證券買賣方向、投資類別、證券代碼、交易價格、成交金額、下達人等股票交易相關未公開信息。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間,被告人王鵬多次登錄6609賬號獲取某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開信息,王慧強、宋玲祥操作牛某、宋某祥、宋某珍的證券賬戶,同期或稍晚于某基金公司進行證券交易,與某基金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趨同,證券交易金額共計8.78億余元,非法獲利共計1773萬余元。
2015年12月18日,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對王鵬等人提起公訴。201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鵬等人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三被告人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