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對網絡消費的諸多問題進行了規范。
訴訟實踐中,消費者最為詬病的就是商家提供的“霸王條款”,對此,《規定》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5種格式條款,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符合約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一概由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電子商務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
此外,《規定》還完善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同時明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規定》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引導市場主體規范經營。
《規定》明確了網絡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即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作出虛假宣傳等,平臺內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司法解釋用了4個條款對直播營銷平臺責任作出規定,包括直播營銷平臺自營責任、無法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真實信息時的先付責任、未盡食品經營資質審核義務的連帶責任以及明知或者應知不法行為情況下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