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晶存儲及有關責任人因違規大額擔保被紀律處分。
4月9日,紫晶存儲披露公告稱,該公司及5位有關責任人被處以紀律處分,時任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李小偉予被予以監管警示,2位涉事的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被予以通報批評,原因在于該公司多次違規對外提供大額擔保,且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
紫晶存儲近期自曝, 截至2022年3月10日,該公司及子公司定期存單違規質押擔保余額合計3.73億元,未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且資金受限相關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另外,就在不久前的2月份,紫晶存儲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次紀律處分決定是針對紫晶存儲已查實的違規事實,嚴格落實“零容忍”要求,及時亮劍,切實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穩定和良好生態。上交所將同步加強與證監會相關部門和廣東證監局的監管協同配合,并根據后續立案調查結果,視情況進一步做出嚴肅問責。同時,督促公司及其持續督導機構盡快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護公司資金財產安全,切實維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利益。
上市公司及相關負責人被處分
根據3月14日紫晶存儲披露的公告,該公司及子公司共為14家第三方累計提供16筆違規擔保。
具體來看,2021年3月至4月共發生4筆,合計金額2.325億元,占紫晶存儲2019年經審計凈資產的25.89%;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共發生12筆,合計金額1.405億元,占紫晶存儲2020年經審計凈資產的7.59%。
其中,2021年3月5日、3月25日,子公司廣州紫晶、梅州晶鎧分別向廣州銀行存單質押1億元,兩筆質押金額均占上市公司2019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1.14%。
但是對于上述對外擔保事項,紫晶存儲均未按規定履行相應董事會決策程序,也未及時予以披露,遲至2022年3月14日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其中,兩筆擔保單筆金額超過上一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0%,已達到股東大會審議標準,但該公司也未履行股東大會決策程序。
此外,2022年3月5日,廣州紫晶存于廣州銀行的1億元存單質押擔保的債務到期,相應資金已于2022年3月11日被轉至被擔保方銀行賬戶,該筆資金占公司2020年經審計凈利潤的96.37%。
而2021年8月28日,紫晶存儲披露2021年半年度報告,未提及前述定期存單質押擔保事宜。2021年10月1日,紫晶存儲披露2021年半年度報告問詢函回復公告稱,該公司2021年6月末貨幣資金除開具銀行承兌匯票使用的保證金為受限資金外,其余函證銀行資金不存在因質押、擔保等導致資金受限的情形。
上交所認為,上市公司銀行賬戶是否存在因質押、擔保等導致資金受限的情況,是上市公司重要的經營信息,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相關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但紫晶存儲上述問詢函回復與實際情況不符,與2022年3月14日公告存在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相關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紀律處分決定:對紫晶存儲及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鄭穆、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羅鐵威、時任董事兼總經理鐘國裕、時任董事兼財務總監李燕霞予以公開譴責,對時任董事會秘書王煒予以通報批評。
另外,上交所考慮到,違規擔保由鄭穆授意安排完成,未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也未告知李小偉,李小偉在其職責范圍內及時發現違規擔保事項客觀存在一定困難,且其僅對任期內公司發生的部分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其任期內不存在達到股東大會審議標準的違規擔保事項,可酌情予以考慮。由此,李小偉被予以監管警示。
就在4月2日,紫晶存儲披露公告,李小偉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公司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職務,但仍繼續在公司擔任董事長助理職務。
兩名涉事保代被通報批評
紫晶存儲的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劉能清、邱榮輝也被通報批評。
紫晶存儲于2020年2月26日上市, 中信建投證券為該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份并上市的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為劉能清、邱榮輝,并延續到持續督導期內。
上交所認為,在持續督導期內,劉能清、邱榮輝未有效督促紫晶存儲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未能有效識別并督促紫晶存儲披露上述違規擔保事項,相關持續督導意見不準確;未能充分核查紫晶存儲貨幣資金受限情況,相關核查意見不真實、不準確。
對相關責任人所提申辯理由,上交所認為不能成立,并詳細說明了不予采納的理由:
第一,責任人提出,自紫晶存儲上市以來其持續督促公司和相關人員嚴守各項內控制度,上交所認為該理由不能成立。紫晶存儲持續發生多筆大額違規擔保,反映出內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相關違反內控制度的情況持續多次發生,保薦代表人卻從未指出公司內控存在上述問題。
第二,責任人提出違規擔保系實控人主觀上蓄意組織、串謀、繞開公司內控制度和信披要求,保薦代表人常規核查手段失效,上交所認為該理由不能成立。
上交所稱,在前期問詢函中已明確要求保薦機構核查存款是否存在因質押、擔保等導致資金受限的情況,保薦代表人卻未能予以充分關注,在對涉及公司存款2.2億元的廣州銀行賬戶進行核查時,在未取得銀行函證回函的情況下,僅采取登陸網銀系統、獲取銀行對賬單作為替代核查措施,相關核查手段顯然與其注意義務不相匹配,導致發表的持續督導意見不準確。
第三,責任人提出在發現違規擔保后及時核查及督促,上交所認為這屬于應當履行的事后補救措施且并未有效減輕違規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不足以減免其違規責任。
關鍵詞: 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