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發布公眾號18日消息,針對金融投資者或金融消費者以金融機構利用疫情實施不當金融產品營銷行為造成其損失為由,要求金融機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現象,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的《系列問答四(2022年版)》指出,金融機構不得利用疫情進行不當的金融營銷宣傳。
上海高院明確,金融機構應切實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如金融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存在虛假產品宣傳、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義務、未依法履行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等行為,確對金融投資者、金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請求,并綜合當事人的違約或侵權事實、損害后果、因果關系及各方過錯程度確定相應的責任。(完)
關鍵詞: 金融機構 金融消費者 系列問答四202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