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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8月2日,據銀保監會官網消息,為規范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銀保監會發布《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了保險公司應披露的產品材料信息,包括產品條款、費率、現金價值表等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的信息。明確保險產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過程的信息披露內容,以及服務特殊人群的信息披露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此前備受行業詬病的“誘導轉?!毙袨楸淮舜纬雠_的《辦法》明令禁止?!掇k法》提到,對購買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且有轉保需求的客戶,經雙方協商一致,保險公司同意進行轉保的,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披露相關轉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戶了解轉保的潛在風險,禁止誘導轉保等不利于客戶利益的行為發生。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確認客戶知悉對現有產品轉保需承擔退?;虮问Фa生相關利益的損失;確認客戶知悉可能會因年齡、健康狀況等變化導致轉保后新產品保障范圍的調整;確認客戶知悉因轉保后的年齡、健康狀況、職業等變化而產生相關費用的調整;確認客戶知悉對轉保后產品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單利益等產品信息充分知情;確認客戶知悉轉保后新的產品中的時間期限或需重新計算,例如醫療、重疾產品的等待期、自殺或不可抗辯條款的起算時間等。
就此前屢屢出現的險企“炒停售”現象,《辦法》也予以明確,保險公司決定停止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自作出停售決定后的10個工作日內,披露停售產品的名稱、停止銷售的時間、停止銷售的原因,以及后續服務措施等相關信息。
此外,《辦法》還提到,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保險公司總公司可授權省級分公司設計或修改保險產品信息披露材料,但應報總公司批準。除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以外,保險公司的其他各級分支機構不得設計和修改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此外,保險公司不得授權或委托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自行修改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在監管方面,《辦法》提到,保險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計、修改、使用產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由銀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保險機構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蘇向杲 楊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