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披露了一則證券從業人員受賄的一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吳某案發前系某證券公司財富管理總部執行總經理、產品銷售板塊負責人。2007年到2020年,吳某接受多家基金公司工作人員以及吳某所在公司3家營業部總經理的請托,利用負責基金產品組織銷售、承擔銷售收入經營指標、負責基金引入等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5.5萬元。
判決書表示,吳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資料圖】
為基金銷售提供方便,13年受賄超145萬
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吳某,男,碩士研究生,案發前系中國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富管理總部執行總經理、產品銷售板塊負責人。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21年1月1日被北京市通州區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4月9日,經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經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西城區看守所。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吳某在擔任中國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紀業務總部營銷管理部副經理、經紀管理總部執行總經理、財富管理總部執行總經理等職務期間,接受他人請托,利用負責基金產品組織銷售、承擔銷售收入經營指標、負責基金引入等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5.5萬元。
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吳某利用擔任中國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紀業務總部營銷管理部副經理等職務便利,通過督導銷售等方式為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在銷售基金產品方面提供幫助,2008年收受現金人民幣15萬元。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吳某利用擔任中國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紀管理總部執行總經理等職務便利,通過督導銷售等方式為某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在銷售基金產品方面提供幫助,在本市西城區收受現金人民幣共計40萬元。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吳某利用擔任中國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紀管理總部執行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中國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某營業部引進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產品提供幫助,收受該營業部總經理給予的現金人民幣共計7.5萬元。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吳某利用擔任中國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紀管理總部執行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中國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某證券營業部引進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產品提供幫助,收受該營業部總經理給予的現金人民幣共計65萬元。
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吳某利用擔任某證券公司財富管理總部執行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中國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某證券營業部引進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產品提供幫助,收受該營業部總經理給予的現金人民幣共計18萬元。
2021年1月,被告人吳某經中國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紀委電話通知后到案。案發后被告人吳某家屬代為退繳贓款人民幣145.5萬元。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構成受賄罪,根據其如實供述罪行且認罪認罰,贓款已退還的量刑情節,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后調整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被告人吳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提出∶第一,某基金落戶某營業部以及轉到另一營業部,其起到的是介紹作用,而不是決定作用,按照規定某營業部可以獲得獎勵;第二,通州監委對其留置之前,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第一,吳某的行為構成自首,吳某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第二,吳某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主動、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且根據案涉金額,其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相比較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一般應當從輕處罰;第三,第一起涉嫌犯罪的事實已過追訴期限,該起事實吳某屬于典型的事后受財,2008年2月7日前,吳某已經完成了利用職務便利給予金某幫助的行為;第四,吳某到案后積極退贓、如實供述、真誠悔罪、未給其所在公司造成損失等,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關于辯護人所提第一起涉嫌犯罪的事實已超過追訴期限的辯護意見,經查,某證券公司與某基金公司合作的時間從2007年持續到2010年,其追訴時效與第二起犯罪事實的時間能夠銜接,故對該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系自首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吳某到案后未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所提吳某主動、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積極退贓、未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法院酌予采納。
鑒于被告人吳某具有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對公訴機關調整后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相關法規,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在案扣押的受賄款人民幣一百四十五萬五千元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