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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證監局網站11日發布關于對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中金公司作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2019年公司債券的牽頭主承銷商和2019年第一期債券(債券簡稱19華集01)的主承銷商,存在對承銷業務中涉及的部分事項盡職調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情況。
遼寧證監局網站信息截圖。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的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決定對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中金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合規開展債券承銷工作,提高執業質量。(中新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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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中金公司 主承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