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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章程)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少數被執行人即便已被“限高”,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如何破解?近日,廣州法院針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發出《預罰款通知書》,有效震懾了被執行人,順利執行完畢一起損害賠償案件。
謝某與郭某、周某為樓上樓下的鄰居。某日,謝某家突發大火,殃及郭某、周某家。郭某、周某將謝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并修復房屋,消除妨害。
法院判決,謝某應對火災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賠償火災造成的損失,修復房屋,消除對其他居民的影響。判決生效后,謝某拒不履行,郭某、周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依法查控并扣劃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依法將謝某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費,但謝某仍拒不履行。
鑒于謝某態度惡劣,執行法院向謝某發出《預罰款通知書》,告知其若在收到通知書后七日內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修復受損房屋,將對其罰款5萬元。
在“預處罰”的壓力下,謝某主動向法院承諾會履行法定義務,并在一個月內完成了起火房屋修繕工作,案件順利執行完畢。
據悉,廣州法院創新運用“預處罰”的執行手段,通過預留一定時間,提前對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法律意識淡薄的被執行人發出“懲戒警告”,敦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義務。在增強法律威懾力的同時又給被執行人留有回旋的余地,體現了“剛柔并濟”“先禮后兵”的法院執行工作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