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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勞動糾紛案件,駁回了員工向公司索賠12萬元的訴訟請求。
謝某原是南京一家公司的員工,一天他告訴人事部門,自己找了份新工作,但希望能獲得失業救濟金,要求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停繳社保。公司人事部門回復,該行為不符合公司規定。于是,謝某表示自己會故意曠工,以達到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最后公司依據《獎懲條例》將謝某開除。
謝某“被辭”后將公司訴至江寧經開區法院,索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2萬余元及其他費用。
案件審理中,該公司提供了謝某與相關工作人員的談話錄音,證明謝某曾主動要求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謝某對錄音真實性無異議。該公司的《獎懲條例》規定連續12個月內曠工4次以上的給予開除處罰,謝某對此簽字確認已知悉相關規定并將嚴格遵守。法院認為,謝某無故缺勤,公司依法依規認定謝某曠工4次以上并無不當。因謝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公司解除與謝某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應支付賠償金。
通訊員 寧法宣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