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私自將婚內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還?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妻子要求“第三者”返還財產的贈與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湯某(女)與丁某(男)系夫妻關系。2023年3月丁某與王某相識后很快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丁某擅自給王某轉賬、購車、購買金銀首飾等合計239528元,其間,王某給丁某轉賬65000元。該款經丁某妻子湯某追要,王某拒不返還,無奈之下,丁某妻子湯某訴至西平縣人民法院,請求丈夫丁某贈與第三者王某錢物折合人民幣174528元行為無效,要求王某返還。
法院認為:被告丁某在已婚情況下,又與被告王某不正當交往并贈與車輛、錢款,其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傷害了原告湯某感情,不利于家庭和諧穩定,依法判決被告丁某與被告王某之間的贈與合同無效。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該案涉寶馬牌小型轎車歸被告王某所有,被告王某自愿退還原告湯某車輛的首付款、定金、兩期分期貸款、車輛保險費及丁某向王某的轉款等共計70000元,當庭一次性支付給原告,并當庭退還原告湯某金戒指兩枚、金耳釘一對,金鐲子一枚、金項鏈一個、金佛吊墜一個。
法官說法: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夫妻共同財產,倡導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的典型案例。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本案中,一方為維系與婚外異性的不正當關系,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權益,其贈與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無效。本案的依法審理,維護了無過錯配偶的合法財產權益,有利于樹立正確婚姻觀念,引領文明家庭風尚。(馮占華 楊斐)
關鍵詞: ?西平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