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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召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死亡賠償金分割引發的糾紛案,在法官的公正判決下,該糾紛得以妥善解決。一起來看:
案情回顧
原告趙某甲、被告趙某乙系同胞兄弟,原被告母親曹某自2010年丈夫去世后一直與被告趙某乙同住,由女兒趙某丙和兒子趙某乙照顧。2023年12月曹某因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調解,肇事方共賠償趙某乙、趙某甲、趙某丙搶救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21.5萬元,已支付搶救費3.5萬元,喪葬費3萬元,支付趙某甲1萬元,剩余14萬元由被告趙某乙保管。趙某丙于2024年2月28日書寫聲明,自愿放棄其余份額。原、被告協商分錢未果訴至法院。
南召法院受理案件后,本案的承辦法官王召瑞審理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近親屬因親人離世導致扶養費的喪失或物質生活水平降低這一損害的賠償。精神撫慰金則是對近親屬因親人不幸罹難而產生的精神痛苦的撫恤。因為近親屬與死者之間通常具有經濟上的牽連和情感上的依賴,親人的死亡會給他們帶來一系列損害,其中包括因親人離世導致扶養費的喪失或物質生活水平的降低和因親人不幸罹難而產生的精神痛苦。本案中原被告母親遭遇事故時年事已高,生前長期由兒子趙某乙一家照顧,與趙某乙一家的情感牽連較深,母親的離世對趙某乙一家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遠大于其他人,故結合該款項的性質、死者生前被贍養的實際情況和法律固有的弘揚傳統美德的社會指引作用,法院酌定原告趙某甲分得下余款項的35%即4.9萬元、被告趙某乙分得65%即9.1萬元。遂依法判決被告趙某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趙某甲4.9萬元。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F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親人的離世,無疑給每個近親屬帶來了難以言喻的悲痛和打擊。然而,面對逝者身后的財產及賠償金問題,仍需冷靜理智地面對并妥善處理。血濃于水、親情可貴,在分配死亡賠償金的問題上,各位近親屬之間應盡量珍惜親情、真誠相待,充分協商、互諒互讓,看破得失、化解矛盾,共同構建和諧家庭關系。
孝敬父母、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法院對能夠善待孝敬老人的孩子在分配與老人有關的財產權益時,給予了適當傾斜,這既是弘揚中華傳統美德的表現,也是對付出較多者的一種撫慰象征,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理念要求,故作出上述判決。(供稿:張振麗)
關鍵詞: 南召法院一起共有糾紛案 法院這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