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縣人民法院五星法庭歷時一個月,幾經波折,多番調解于2024年3月18日上午終于成功調解一起合同糾紛案件,被告孫某當庭退還原告陳某快遞站轉讓費165000元,并承擔大部分訴訟費,困擾原告多日的煩惱終于得到圓滿解決,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原告陳某通過58同城了解到被告孫某因個人原因欲將其經營的位于新野縣五星鎮菜鳥驛站快遞站轉讓。2024年1月10日,雙方經過溝通后達成了轉讓意向,并簽訂了轉讓合同。合同約定:孫某將快遞站所有設備(包括押金、加盟費、貨車)轉讓給陳某,轉讓費為19萬元元。陳某于當天向孫某轉賬3萬元、次日轉賬16萬元。原告陳某接收快遞站半個月后,因各種原因不愿意繼續經營下去,與被告協商解除轉讓合同,由被告繼續經營,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關于轉讓費退還的數額存在較大爭議。為此,雙方一度鬧的極不愉快,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故訴至法院。
五星法庭收到案件后,通過電話分別聯系原、被告,經過初步溝通,感覺到雙方情緒都很激動,在電話中各執一詞,互相指責是對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最終導致各自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損失。了解情況后,承辦法官決定約雙方當面調解,但被告孫某表示每天都要到縣城運送快遞,沒有時間前去調解,等有空的時候再解決。在多次聯系后,被告終于答應找別人幫忙拉快遞,來法庭進行調解。
調解當日,原告帶著兒子、被告帶著父親一起前來。被告方提出在原告經營的半個月時間內,存在原告收取了一部分快遞費、快遞丟失、快遞公司押金退還及由于將快遞站轉讓給原告而拒絕其他受讓人,導致其短時間內不能再次轉讓等問題,原告則提出其已將收取的快遞費支付給公司及支付了剩余的房租等等諸多問題。面對雙方提出的種種問題,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逐個問題進行落實并提出解決方案,逐筆費用進行核對,最終雙方對爭議部分予以確認。原告提出因解除合同給被告造成的損失愿意承擔,只要求被告退還各項費用170000元,被告孫某和其父親不同意,提出需回去和家人商議后再決定。第一次調解失敗。
考慮到被告需要時間商量或者找律師咨詢,法庭并未急著催促,但被告也多日未與法庭聯系。承辦法官又一次電話聯系被告孫某,孫某在電話中一直沉默,不予回應,在承辦人的反復詢問下,才說出退還10萬元的想法,并表示這件事自己不當家,做不了主,再多了家里人不同意。了解這個情況后,承辦法官認為需要和被告家里人進一步的溝通,爭取能說服被告全家人作出合理的決定。為了不影響被告的經營活動,承辦人和書記員利用中午吃飯時間到被告快遞站再一次進行調解。被告及其父母、妻子均在場,一家人滿腹怨氣,一邊發放快遞一邊七嘴八舌不停訴說由于原告違約解除轉讓合同,造成的損失,認為解除合同可以,但是轉讓款不能按照原告方提出的17萬元履行。通過溝通,承辦法官看出這件事情被告父母起決定性作用,要想妥善解決,必須做通他們的工作。隨后承辦人和書記員分頭對被告父母進行釋法說理,說明因原告方的原因不愿意繼續經營,要求解除合同,作為違約方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點是不用質疑的。但是承擔違約責任是以造成的損失為依據,而不是漫天要價,原告要求退還17萬元已經充分考慮到這個情況,希望被告方能夠理智、合理的給出具體的退還金額。經過苦口婆心的講解,被告母親提出只愿意退還12萬元。第二次調解失敗。
經過幾次調解,承辦人覺得該案轉讓款數額較大,一旦處理不當,容易引發矛盾進一步激化。經過慎重考慮,通知原、被告共同到法庭再一次當面調解。被告因當天忙未到,其父親前來參加調解。承辦人首先肯定了雙方積極配合解決問題的態度,希望雙方換位思考一下,原告畢竟從接手到退出經營前后只有半個月,如果費用退還太少不合情理亦不合法理,雙方應盡量縮小差距。但被告父親最后提出只退還14萬元,雙方再一次不歡而散,調解陷入僵局。
無奈之下,五星法庭通知原、被告于2024年3月18日9點開庭審理。庭審前,承辦人和書記員決定再進行最后一次調解,經過2個小時多小時的勸說,被告父親表態愿意退還原告165000元轉讓費,并承擔大部分訴訟費,原告表示同意,雙方達成初步意見。為了徹底解決問題,不留隱患,承辦人和書記員說服被告通過轉賬把165000元的轉讓款和1117元的訴訟費當庭退還給原告,原告并向被告出具了收款條,雙方解除轉讓合同。至此,該案件終于圓滿解決,案結事了。
自開展“楓橋式人民法庭”創建活動以來,新野縣法院五星法庭積極貫徹新時代“楓橋經驗”,繼續堅持矛盾糾紛實質化解理念,凝聚溯源治理合力,提升為民便民利民審判理念,真真切切為群眾辦實事,解難題,將新時代“楓橋經驗”落到實處。(供稿:范辛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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