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黃河保護法施行。這是繼長江保護法之后我國江河流域保護立法的又一重大成果,標志著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步入有法可依的全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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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獲悉,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的“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明確要求,督促黃河保護法有效實施,今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國務院辦公廳以及黃河流域九個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發函,部署對涉及黃河流域保護的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加快出臺相關配套規定。
“做好涉及黃河流域保護的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有利于健全完善黃河流域保護治理法治體系,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主任嚴冬峰介紹,目前,專項清理工作已完成。各有關方面已經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6件,計劃修改、廢止法規、規章等各類規范性文件148件,共154件。
突出重點確保實效
對涉及黃河流域保護的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進行集中清理,既是保證黃河保護法有效實施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立法質量、維護國家法治統一的重要部署。
在此次清理過程中,根據有關地方和部門的清理建議,司法部提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5件行政法規統籌修改的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已廢止1件國務院部門規范性文件,擬修訂5件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各有關地方已廢止5件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擬廢止和修訂64件地方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黃河流域九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及時制定清理方案,明確工作要求,突出清理重點,保障清理工作取得實效。根據反饋情況,沿黃九省(區)共梳理審查地方性法規1625件,經清理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地方性法規67件、單行條例7件,共計74件。
清理發現三大問題
“從國務院辦公廳和黃河流域各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反饋的情況看,經清理需要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法規、規章,其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嚴冬峰說。
一是黃河保護法根據黃河流域生態保護作出禁止性規定,部分法規、規章需要根據黃河保護法修改完善有關規定。
比如,黃河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禁止在黃河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和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清理發現,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了外來物種引進準入制度,有條件地允許外來物種引進,與黃河保護法的規定不一致。
還有的法規、規章關于禁漁期、禁漁區、沙石禁采期、禁采區等規定與黃河保護法不一致。比如,某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中規定的禁漁區、禁漁期設定主體與黃河保護法不一致。某市河道管理條例關于黃河河道沙石禁采期和禁采區的規定與黃河保護法規定不一致,等等。
二是黃河保護法對黃河流域生態新制定一系列保護制度,部分法規、規章需要根據黃河保護法對相應制度進行調整。
黃河保護法規定,除生活用水等民生保障用水外,黃河流域水資源超載地區不得新增取水許可;水資源臨界超載地區應當嚴格限制新增取水許可;黃河流域以及黃河流經省、自治區其他黃河供水區相關縣級行政區域取水量達到取水規模以上的單位,應當安裝合格的在線計量設施,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清理發現,有的法規、規章規定與黃河保護法不一致,需要修改。比如,某自治區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中,關于取水審批和安裝計量設施的規定與黃河保護法不一致,需要修改。
黃河保護法規定,禁止損壞、擅自占用淤地壩,并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清理中發現,某省水土保持條例缺少淤地壩建設管理的相關規定,并且未對在黃河流域損壞、擅自占用淤地壩規定相應法律責任。
三是部分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對違法行為規定的法律責任與黃河保護法不一致,應及時修改,避免放松管控。
清理中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以及部分省市的水土保持條例中,關于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處罰規定與黃河保護法不一致。有的地方性法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行為,以及未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取水條件進行取水設施建設行為的處罰幅度低于黃河保護法的規定。有的地方性法規關于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違法建設的處罰規定,與黃河保護法不一致。有的地方性法規對在黃河流域開放水域養殖行為規定的法律責任與黃河保護法不一致。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關于內陸水域非法捕撈的處罰規定與黃河保護法不一致。
嚴格審查及時糾違
為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配合黃河保護法實施,各地堅持法治先行,積極出臺完善黃河保護相關地方性法規。青海在2021年率先制定《青海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構建省到村五級河湖長體系。寧夏緊盯黃河保護法的立法進程,2022年及時出臺《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促進條例》。陜西制定《陜西省渭河保護條例》,與黃河保護法同日施行。山西整合原有汾河保護的若干規定,2022年制定《山西省汾河保護條例》。2023年3月,河南制定《河南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為黃河河道管理提供法治保障。2023年7月,甘肅制定《甘肅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條例》,內蒙古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促進條例》。
與此同時,國務院和地方有關部門有序開展相關配套規定制定工作。黃河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干支流目錄、岸線管控范圍由國務院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會同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2023年7月,國務院水利部會同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黃河干支流目錄,目錄包括黃河干流及其流域面積50平方公里以上(含)的一級支流、二級支流。黃河水利委員會逐條梳理黃河保護法賦予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的職責,制定配套文件《黃委〈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試行)》。青海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水利廳制定57處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名錄,縣級以下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制定工作計劃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
“接下來,我們將繼續督促地方人大和有關部門抓緊完成相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修改、廢止工作。對于反饋意見中報送的清理計劃缺乏明確的修改、廢止時間要求的,我們已經與制定機關溝通,督促其將明確具體的修改、廢止計劃及時報送。”據嚴冬峰透露,在今后備案審查工作中,還將嚴格審查涉及黃河流域保護相關法規,及時糾正違反黃河保護法的規定,必要時開展集中清理“回頭看”,確保黃河保護法有效實施,維護國家法治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