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土地使用費有哪些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費: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城市建設配套費、房屋征收與補償費等。
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指建設項目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權,依照規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城市建設配套費是指因進行城市公共設施的建設而分攤的費用。
3、拆遷補償與臨時安置補助費。此項費用由拆遷補償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搬遷補助費)兩部分構成。
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哪些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途徑有:出讓、劃撥、轉讓。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準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3、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三、土地使用費的繳納方式
外商投資企業經依法批準使用土地的,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管理機關的職責分工,與土地管理機關或房地產管理機構簽訂使用土地合同;市、區、縣財政局根據使用土地合同確定的用地面積、土地等級征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不變;五年期滿后,根據實際情況,重新核定。
外商投資企業從批準成立之日起,按公歷日歷年度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按半年征收,年終清算。第一日歷年度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征,不足半年的,免征土地使用費。